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政策条例,结合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独特的表现形式、鲜明的地域特色,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主动把握新时代非遗保护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新机遇,深入实施非遗助力共富试点工作,着力构建科学规划、健全高效、发展有力、智慧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体系,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文化高地,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非遗文化传承保护

1.鼓励非遗民俗基地创建。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特色街区、非遗体验基地、非遗主题园、民俗文化村、非遗体验点等非遗民俗基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奖励)。对建成非遗馆分馆并通过嘉兴市级验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2.加强非遗传习基地建设。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优秀2万元、良好1.5万元、合格0.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不予奖励,连续三年不合格的传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优秀非遗传习基地数不超过全市非遗基地总数的20%。

3.支持特色非遗展馆建设。对认定通过的拥有嘉兴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户),鼓励建设非遗项目展示馆,深化项目培训、研学、展示的功能,展示馆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给予投资额15%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推进非遗精品创作。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文旅部门公布的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级别荣誉或称号的非遗精品创作,对创作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浙江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嘉兴市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作品获多个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以申报主体为准,一个作品只奖励一个申报主体)。

(二)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5.落实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及平湖市级民间艺术家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在其享有荣誉称号的年度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享有多个称号的,遵循一次享受、就高享受的奖励政策。

6.落实非遗学徒奖励。对认定通过的拥有嘉兴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或工坊,给予学徒传艺补助。学徒满1年以上,经认定给予学徒补助经费分别为省级及以上项目0.3万元/年,嘉兴市级项目0.2万元/年,补助期限3年,每个企业或工坊享受带徒补助名额为3个,每个学徒仅可申请1项非遗项目,若停止学艺,补助停止发放。鼓励学徒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成功认定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列入平湖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名单,统一执行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励政策标准。

7.加强非遗文化名师工作室建设。对达到建设标准的非遗文化名师工作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万元/个的奖励,给予文化名师3年内不超过10万元/人的奖励。

8.扶持非遗特色文化创新。积极鼓励镇街道开展非遗特色文化创新实践,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公共文化领域创新项目或团队的,分别给予项目或团队所在单位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以上各类文化特色荣誉的单位,市财政给予1:1资金配套奖励。

(三)支持非遗产业发展壮大

9.落实土地要素保障。对经营浙江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产品或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优先列入平湖市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清单;用于企业生产发展的土地要素需求,由所属镇街道给予国有建设用地保障。该用地仅用于项目生产建设、工艺流程标准化建设、产品储存场地建设、研发培训场地建设、展示展陈建设等相关内容。其中,研发培训场地建设、展示展陈建设面积不少于10%。

10.优化综合绩效评价。对经营浙江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产品或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经营年度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上提一档。

11.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鼓励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对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并在通过竣工核验后,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

12.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鼓励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载体购买创新服务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具体政策见《关于大力开展“两化”改造、“两厂”建设推进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平政发〔2022〕112号)、《平湖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平政发〔2022〕73号)。

13.鼓励非遗文创产品研发。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级别的文创产品荣誉或称号的,对非遗文创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金银铜奖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浙江省级金银铜奖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嘉兴市级金银铜奖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同一主体获多个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以申报主体为准,一种商品只奖励一个申报主体)。

14.支持企业参会参展。对参加列入年度重点计划的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或经营户,每年给予展位费奖励。具体政策见《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23〕39号)。

15.加大非遗特色街区建设。不断提升非遗产品品质,拓展销售渠道和宣传推广。在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的非遗产品展销中心,对经营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户),按上年度经营销售情况安排入驻,享受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50%的优惠,并视销售情况定期调整。

16.推动非遗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创建为国家级、浙江省级、嘉兴市级、平湖市级非遗工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各级补助按最高等级进行,不重复享受,逐级提升企业实行差额补足的方式开展补助。

三、附则

17.涉及具体政策条款,在对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或部门预算中列支。其中第12、14两条列支工业发展资金,第13列支服务业发展资金,第3、6、11、16列支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18.本政策内容与平湖市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以及本政策内,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均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9.本政策所指的企业均指从事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门类且经平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性/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户)。

20.本政策享受对象不包括《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规定被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

21.本意见自2024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奖励的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平政发〔2023〕65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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