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1998-00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1998〕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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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成文日期:
- 1998-01-14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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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97)20号《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1998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登记制度。 国发(1997)20号文件是继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对户籍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文件中“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农嫁城后的新生婴儿难落户等疑难问题,提高出生登记率,有利于严密、规范户籍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好国务院20号文件精神,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范围 凡在97年6月10日(含10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随母或随父登记常住户口(户口性质不限)。 二、登记手续 1、随母或者随父申报的(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凭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其父或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婴儿基本情况证明”办理登记落户手续。 2、监护人申报被遗弃婴儿户口的,按公安部公通字(1997)54号《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实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3、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1月31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巳落户的,如父母要求将婴儿户口变更为随父的(非农户口),按农转非或非转农的报批手续办理。即经嘉兴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后,凭本市公安局开具的准迁证办理,由原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对未落户的婴儿,必须先随母申报户口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手续。 婴儿父母户口性质不相同的,在申请婴儿落户时,需填写“婴儿落实户口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其父户口所在地档案,一份存其母户口所在地档案,一份报治安大队存档。父母户口性质不相同,婴儿户口落实在非农业一方的,需经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各地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各乡镇派出所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抓紧落实。 2、由于这项新政策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各乡镇要运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群众理解新政策,取得群众的配合和支持。 3、户政登记机关、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接生单位)要积极配合,互通信息,掌握每月出生底数。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公民主动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的自觉性;对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可视情给予治安处罚。另外,在办理出生婴儿落户过程中,父母双方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严格执行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杜绝重报和漏登现象。 4、对6月10日前出生未申报户口的婴儿,各地要开展调查摸底,搞清人口底数,逐一登记造册,按原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尽可能减少户口待定人数。 5、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活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公开户口政策,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认真把好政策关。特别是在新旧政策衔接、转轨期间,户政工作人员要站得正、立得稳,对在户口落实中违反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平湖市公安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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