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00-00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00〕18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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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体制改革
- 成文日期:
- 2000-05-31
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经营性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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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上级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会中介机构、经营性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 通过改革,促使社会中介机构、经营性事业单位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执业(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脱钩改制的形式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运行机制进行科学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形式。 (一)对运用一定手段,在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之间提供沟通性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中介机构,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改组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以生产经营或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 三、脱钩的内容 脱钩改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实行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双方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改制为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和成建制转为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财务脱钩。原主管部门不再是脱钩改制单位的投资者,不再享受所有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改制单位收取“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 (三)业务脱钩。脱钩改制单位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不得依靠原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和影响招揽业务。 (四)名称脱钩。脱钩改制单位其名称不再冠有原主管部门的名称字样或痕迹。 四、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一)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和“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的要求,由原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脱钩改制单位的有关资产界定和处置的基础性工作。凡由国家机关开办或挂靠国家机关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资产处置时既要考虑脱钩改制单位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又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按照平湖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存量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平政发(2000)54号〕规定执行。资产处置净额,按规定用于人员分流安置。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资金余缺在系统内调剂解决(不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不足部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多余部分上交主管部门并入国有资产。以种养业为主的农业用地,可保持原有用地性质,办妥有关手续。 (三)在脱钩改制中,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给脱钩改制单位或个人。政府或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经营场所(办公用房)等不动资产的,可采取租赁形式租借给脱钩改制单位继续使用。 (四)脱钩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基准日统一为2000年12月31日,其资产评估日至脱钩改制批准日之间的资产变化不再调整。 五、人员分流和劳动关系调整 脱钩改制单位的所有人员都要实行身份转换,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调整岗位,对落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经分流的人员,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机制调节实现再就业。 下列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伤残军人、转业军官和复退军人安置未满3年的;患病或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单亲家庭有子女监护权的一方;现役军人配偶。 继续留在脱钩改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一)劳动(聘用)合同的变更或重签 1、原劳动(聘用)合同尚需履行的时间在1年以内,且原劳动(聘用)合同内容变动不大,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及时变更合同主体,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原劳动(聘用)合同尚需履行的时间在1年以上,且由于改制导致劳动(聘用)合同不能履行的,脱钩改制单位应与留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脱钩改制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省人事厅浙人政(1998)14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二)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至正常退休年龄,下同),重新明确劳动关系。 2、男50周岁—55周岁、女40周岁—45周岁的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3、其他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适当照顾残疾人。 (三)脱钩改制企业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的工龄及年龄时限统一为2001年6月30日。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提和发放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按每人计提10400元的带资安置费划入改制后单位。 (二)被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转换身份后留用的职工,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计提1个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上浮30%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提,并由脱钩改制单位一次性发放。 (三)土地征用工除按上述标准计提经济补偿金外,可再提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0年部分(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增提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企业标准),划入市社保中心。 (四)脱钩改制单位现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月233元的标准计提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划入市就业管理处。失业救济金的计提及发放标准按平政发(1999)5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脱钩改制单位出具相应的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由就业处按月发放)。 七、离退休等人员的待遇 (一)离休人员的保障费用按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平老干(1999)10号、平人字(1999)7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1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有关待遇,并由原单位计提以下费用: 1、按(平均预算寿命75周岁-实足年龄)×1700元计提养老保险统筹费;已超过75周岁的,计提5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划入市社保中心。 2、按市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计提每人1.2万元医疗统筹费,一次性划入市社保中心; 3、按(平均预算寿命75周岁-实足年龄)×300元计提退休活动费,一次性划入原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三)精简退职、土地保养、遗属等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事业单位标准计提,并增提人均1000元的不可预见费,划入市社保中心。计算公式: 生活补助=〔平均预算寿命(75周岁)-实足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其中遗属(子女)生活费=(规定补助期限-实足年龄)×生活费(元/年)+不可预见费。 精简退职人员生活费计提和发放标准为:抗战时期补助费290元/月,保健费2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补助费260元/月,保健费25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补助费210元/月。 土地保养人员生活费计提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提和发放标准为:抗战时期补助费250元/月;解放战争时期23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城镇户口200元/月,农村户口160元/月。 上述三类人员中年龄巳超过75周岁的,可按各自标准计提5年生活补助费。 八、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改制后在职职工及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应核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职工在原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在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合并对接,予以承认;核准职工工龄,职工的工龄按职工的原始档案记载,予以重新认定,填写《工龄认定表》,经人事局审核后报劳动局核准。1995年6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视作缴费年限。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应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5%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按浙政(1997)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账户按企业标准建立。 (三)职工个人账户建立后,个人账户的管理按照本市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执行,职工在本市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移。 (四)从2001年7月1日起,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批准退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数额由劳动局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政(1997)15号文件等规定执行,其中: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中人”办法计发养老金。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按“新人”办法计发养老金。 2、凡是在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机关事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可适当增发补贴,该项补贴列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实行三年过渡期。其中,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第一年发给当年待遇差的80%,次年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第三年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 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退休的,第一年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次年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上述退休人员及2004年7月1日起退休人员,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政策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享受待遇差期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原机关事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人事局核定的标准计算。 3、退休的人员由企业按下列标准发放统筹外费用: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按事业实际标准(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110元),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减半,2003年7月起不再发放。 九、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 (一)脱钩改制工作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脱钩改制工作于2001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改制单位脱钩、改制方案形成后,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时填报《平湖市事业单位脱钩改制会审表》。 (三)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审批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事业单位上报并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脱钩改制方案; 2、市国资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报告; 3、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确认报告; 4、资产转让协议; 5、其他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四)脱钩改制单位凭市体改委批准文件,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五)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已办理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安置人员名册及经费到位情况,上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经济监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改制相关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经济监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视经营服务收益积累情况,报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适当上浮。科研单位转制中,如本意见与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2000)1号〕不一致的,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十一、原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单位的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市属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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