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03-000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03〕8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国防建设
- 成文日期:
- 2003-05-29
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湖市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平湖市海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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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防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安全稳定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加强海防管理的指示和规定,针对海防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防管理是在相对和平时期,为确保海防安全和稳定,保障和促进沿海经济发展,对涉及海防安全范畴的有关方面所采取的政治、军事、经济、行政措施和手段。 第三条 海防管理实行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军地配合、各司其职、以“防”促“放”、依靠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海防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国防教育,不断增强沿海干部群众的海防意识; (二)组织军警民联防,开展沿海对敌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和海防安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三)加强对港口、码头,对台、港、澳(外)船舶和人员的监管,严防内潜外逃,维护社会秩序; (四)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 做好海防管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将海防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军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履行职责,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全体公民应积极履行海防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 海防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建立市、乡镇、村三级海防管理网络,海防管理在同级党委(支部)、政府(村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海防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成立海防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联系武装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人武部部长及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宣传、公安、交通、旅游、水利、农经、海洋与渔业、人防及其它有关部门和边防、人武部及驻军单位的领导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武部军事科,日常工作由人武部军事科负责。 第八条 乡镇成立海防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一名领导担任,成员参照市海防管理委员会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武装部,日常工作由乡镇武装部负责。 第九条 在重要港口、码头、贸易点、三资企业、重要目标、自然村等设立海防管理联络员,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民兵干部或骨干担任。 第三章 海防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海防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海防管理工作的指示和规定,提出海防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海防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二)组织军警民联防和情报侦察协同,维护社会治安和海防安全,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三)指导与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港、澳、台(外)船舶和人员的管理,协调与海防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四)严密掌握海防情况,加强国防教育和经常性的海防管理,落实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海防管理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五)加强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检查监督设防工程、军事管理区的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六)定期分析海防管理形势,负责海防管理的奖惩事宜,负责海防管理工作的总结。 第十一条 海防管理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海防管理的指示规定,热爱海防管理工作,履行工作职责,坚持管理制度。 (二)定期不定时对管辖范围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上报信息,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三)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自觉接受国防教育,主动宣传国防知识,增强国防意识、海防意识、安全意识、保密意识。 第三章 海防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市海防管理委员会每半年、乡镇每季度召开一次军地联席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协调关系,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情况通报制度。市、乡镇海防管理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通常市每季、乡镇每月通报一次,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第十四条 请示报告制度。通常请示报告逐级进行,一事一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请示报告。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保密。 处置一般情况时,可视情先处置后报告,在处置重大情况或职权范围外的事宜时,要先请示,后处置。凡属涉外、对台或动用部队、民兵和武器装备等重大行动,必须按系统请示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行动。 第十五条 检查制度。实行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指导相结合,一般市每年、乡镇每半年对海防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工作,利用有利时机,对海防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不定时的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切实加强海防管理。 第十六条 总结报告制度。市、乡镇每半年对海防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市、乡镇每年进行书面总结,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新年度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奖励。对海防管理工作履职尽责到位,坚持制度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视情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惩处。对违反海防管理规定,渎职失职,泄露秘密,弄虚作假,影响地方经济建设、海防管理和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海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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