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湖市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平湖市辖区内租赁他人厂房、设备的服装、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下统称租赁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一)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工资按月支付情况(含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三)企业迁移、停业、关闭有关情况;
(四)企业无故将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搬离工作场所有关情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生产经营负责人下落不明或逃匿有关情况。
三、监管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用工管理,全面掌握全市租赁企业工资发放状况,规范租赁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二)按照“谁出租,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管辖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
1.各镇、街道、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本行业内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负责,对租赁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2.村、居(社区)对本区域内的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负责,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对本村、居(社区)内的租赁企业进行日常监管。
3.出租方对租用房屋或设备的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负责,落实劳动保障信息员负责日常监管。
(三)出租方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向镇、街道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小组书面承诺一旦发生承租方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欠薪逃逸情况,将先行垫付职工工资。
(四)承租方与厂房或设备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时,要向出租方作出书面承诺,愿意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监管,每月向出租方报送工资月报。
(五)租赁企业工资发放必须统一通过当地银行打卡。
(六)租赁企业逐月向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报审工资支付表和银行打卡工资清单,每月报审期限为次月25日前。
四、处理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强日常监管,预防租赁企业工资支付不规范行为发生。
(二)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负责对企业上报的工资支付表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企业有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应及时到企业调查取证,查实后要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
(三)企业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协理员、信息员在加强监控的同时及时向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报告,并采取措施,预防企业经营者无故转移财产、设备、原材料或成品等;发现企业出现严重拖欠员工工资,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的情况时,要及时向镇、街道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小组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经营者逃匿事件的发生。
(四)对确实无能力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或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的,由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小组责令厂房、设备的出租方,根据企业报送的员工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的人数和工资额,先行垫付工资,遣散人员,并依法追偿。
五、组织领导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强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全面掌握全市租赁企业工资发放状况;指导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开展监管工作;完善应急处置方案,解决全市面上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企业拖欠工资事件。
(二)各镇、街道和平湖经济开发区(钟埭街道)要加强对租赁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小组,由镇、街道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工商所、工会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租赁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小组负责落实管辖范围内所属租赁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管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监察员、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企业劳动保障信息员具体开展监管工作;对员工反映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深入调查核实,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