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09-142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09〕13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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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成文日期:
- 2009-11-16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城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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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平湖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平湖市特色风貌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管理处承办建筑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平湖市特色风貌规划》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评审等有关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平湖市特色风貌规划》等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 (二)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特殊地区、重要地段节点、重要建筑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专家咨询会讨论;对特殊重点建筑、旧城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周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准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对建筑设计图、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进行审核。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应报市规划建设部门核准,经同意方可施工。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按阳光规划要求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及竣工立面彩色图片一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纳入建筑规划验收范围,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未按批准设计图进行色彩施工的,市规划建设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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