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1-1562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11〕10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税务
- 成文日期:
- 2011-07-07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年度纳税大户评定办法的通知 |
||
|
||
平湖市年度纳税大户评定办法 为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进一步鼓励企业和各界人士创业再创业,为国家和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现就平湖市年度纳税大户评定制定如下办法。 一、评选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市的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纳税大户评定对象分别为工业5户、服务业5户。 二、评选条件 (一)年度企业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不包含费及附加),减去企业享受市优惠政策(税收超基数补助等)补助款,剔除非正常因素税收后,取税收总额的50%和地方财政贡献50%之和再分别对工业、服务业排名(名次如有不符合条件的依次顺延); (二)参评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政、税收、国土资源管理、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劳动、社会保障等社会义务。 (三)企业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财政、税务等法规,有偷税漏税或欠缴国家税费的; 2.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有违法用地行为或环保不合格的; 3.未履行劳动、社会保障等社会义务,当年未完成社保扩面任务或当年拖欠职工工资、发生劳资纠纷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 三、表彰奖励 对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纳税大户,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和表彰。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以前市政府关于纳税大户评定方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