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2-09-17 15:15
  • 信息来源: 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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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商〔2012〕199号文件精神,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经营性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70元调整为2.00元。经营性用户中,高污染企业(造纸、化工、制革、印染、电镀和制药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80元,一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2.40元,商业服务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70元调整为2.00元。特种行业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70元调整为2.40元。

二、适当调整工业企业按入网污水COD浓度分档计价标准(详见附表一),并试行按入网污水中有害物质浓度多因子收费的办法(详见附表二)。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12年9月10日(用水或排水时间)起执行,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一:

工业污水按入网COD浓度分档计价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收费标准

实测污水

COD值(mg/l)

一般工业企业

高污染工业企业

COD≤100

2.00

2.40

100<COD≤200

2.10

2.50

200<COD≤300

2.20

2.60

300<COD≤400

2.30

2.70

400<COD≤500

2.40

2.80

500<COD≤600

2.50

2.90

600<COD≤700

2.60

3.00

700<COD≤800

2.70

3.10

COD>800时

每档比上一档提高0.50元

注:① COD值以100 mg/l为一档

       ② 实测污水COD值按收费月度平均值确定

附表二:

工业污水按入网有害物质浓度分档收费标准

有害物质名称

基准值

每档值

超基准值按每一档

收取污水处理费

PH值

6-9

1

<6时,每档加收0.40元/立方米,>9时,每档加收0.20元/立方米

SS(悬浮物)

400

(mg/l)

50

(mg/l)

0.20元/立方米

磷酸盐(以P计)

8

(mg/l)

0.5

(mg/l)

0.20元/立方米

NH3—N(氨氮)

45

(mg/l)

5

(mg/l)

0.20元/立方米

注:实测有害物质按月度收费。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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