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94-7/2012-1916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土资发[2012]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发布机构:
- 国土资源局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成文日期:
- 2012-09-25
关于印发《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
各科室、国土资源所: 现将《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9月25日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改进征地监管,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22号)和《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监督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促进权力依法规范透明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双保双服务”行动、“联创齐争”和民主评议行风等活动,围绕深入治理征地拆迁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加大公开力度,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公告程序,形成依法、公开、公平、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运行机制,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健全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征地拆迁阳光工程体系。 二、工作内容 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做到“五公开”,即公开补偿安置政策、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实物指标、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对照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公开内容抓好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丰富完善公开事项。 (一)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梳理征收农村所有土地涉及的补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文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平政发[2012]1号文件,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进行了重新公布,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公众公开。 (二)公开征地工作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在征地中应依法履行以下程序(附件1、2)。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上述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民。 2、确认征地调查成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勘测定界和征地调查结果应经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确认(附件3)。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告知书后,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或被征地农民居住地进行公开张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将征地内容、补偿安置政策及听证权利告知被征地人员。听证应形成会议纪要(附件4、5、6)。 4、草签征地协议。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后,与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 5、开展“两公告一登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后,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有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村以书面形式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村张贴书面公告。公众可登录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查询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附件7)。 6、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安置方案,组织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确定需安置人员名单的,视为放弃本次安置待遇。补偿安置工作到位后,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及时将被征土地移交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负责拆迁的各主体单位应提供拆迁房屋补偿资料,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内容纳入征地工作内容和程序。 (三)公开实物指标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开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涉及的每户农户的承包地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情况进行公布。 征地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负责拆迁的主体单位要公开拆迁总体情况和每户农户被拆房屋的结构、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公开补偿安置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分配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并及时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和结果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对象、标准和结果等事项。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负责拆迁的各主体单位要将房屋补偿和安置方式等主要内容在被征地区域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五)公开监督电话 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和局信访室电话:85111807,确定为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是规范征地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有效解决征地矛盾、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此,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耕保科、信息中心、统征办、监察大队、国土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统征办),由统征办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内容,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监察局、纠风办、规划建设局、农经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和支持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做好征地拆迁具体工作,切实推进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 (三)完善相关政策机制。结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对补偿安置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健全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确保该项工作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四)加大督查监管力度。加大对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组织情况、执行情况、公开情况和实施效果。要把这项任务作为深化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要抓手,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监督,努力提升国土资源部门形象,积极创造推进征地阳光工程建设的有利环境。同时,对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程序、实物指标、补偿安置结果及时开展督查,通过监督检查,推动征地拆迁阳光补偿工程建设取得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1.征地告知书 2.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3.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调查确认表 4.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5.听证告知书 6.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7.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公告送达回执及张贴情况说明 附件1: 征地告知书 (编号:) 因 建设需要,需要征收 镇(街道) 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土地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 2、项目规划用途: ; 3、项目单位: ; 4、项目用地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本次征地补偿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2]1号)制定的标准执行; 2、本次征地采取 安置方式; 三、其它事项: 1、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告知之日起,冻结建房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口迁入等事项,同时实施征地情况调查。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附件3:
附件4: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年 月 日,我村在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收本村集体土地的有关事项,会议由 主持、 负责记录。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因 用地需要,本次需征收我村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用于 ,涉及 。本次征地按照平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其中耕地 万元/亩,园地 万元/亩,区片综合价补偿总计为 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在实施征地时按实计算。 本次征地涉及农业人口 人,人均农用地为 ,根据平政发[2012]54号文件规定,应安排 人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人已在拆迁中安置,实际安置 人。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已将听证告知书送达我村,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 经与会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意放弃听证(或其它要求)。 本次会议应会人数 人,实到人数 人,符合规定要求。 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听证告知书 平土资听告字[ ]第 号 村: 因 建设需要,需征收你村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耕地 公顷,用于 建设。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按平政发[2012]1号文件规定执行,耕地 万元/亩、园地 万元/亩,共计区片综合价补偿费 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按规定补偿。本次征地涉及农业人口 人,根据平政发[2012]54号文件规定,对实际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拟采取 方式进行安置。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你村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听证期限,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6: 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附件7: 征地公告送达回执及张贴情况说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