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3-191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13〕20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13-12-31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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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和趋势,着眼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到2015年,力争全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300家以上(其中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50家),经营面积占全市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左右;家庭农场普遍接受社会化服务,80%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管理服务 1.规范登记管理。创办家庭农场应按省工商局《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 2.加强行业指导。根据农业生产条件及产业布局,指导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及早注册登记;支持有家庭农场创办基础的农户尽快达到注册登记条件。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引导其完善农业生产条件,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先进种养模式和适用技术,实行生产纪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优化社会化服务。平湖市“12316”为农服务中心和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要将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开通服务渠道,优化服务内容;结合农技人员联系制度,每个家庭农场须明确有1个农技人员联系指导,帮助其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引导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建立起服务对接机制。探索组建家庭农场协会,引导家庭农场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参股、承接订单等形式与农业龙头企业结成紧密协作关系。 4.开展示范创建。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家庭农场建设特点,组织开展各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平湖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农经局制定,原则上要求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具备相应农业生产技能或具有农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家庭成员(包括婚姻和血缘关系)是家庭农场主要劳动力、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经营土地须有5年以上流转年限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经营规模以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可承担为度,收入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相应收入; 具有较高的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对农业两区内,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要优先考虑。 (二)加大扶持力度 1.引导土地流转。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3〕25号文件,引导农民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统筹协调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土地流转价格,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对长期整户流出土地老年农民给予适当的土地流转生活补助,鼓励村经济合作社采取定价招标方式引入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规模化土地优先流给创办家庭农场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经营。健全完善市、镇街道、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法律咨询、信息发布、中介协调、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及时发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 2.强化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家庭农场,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予以支持。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生符合规定内容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家庭农场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除享受现有各类奖补政策外,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示范性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100元/亩粮食生产补贴。鼓励家庭农场投身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逐步提高家庭农场的土、渠、路、电等建设标准,探索建立“以补代建”机制。符合有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3.加快人才培养。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在安排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时要向家庭农场倾斜。落实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市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给予1万元/人的补助(含省补资金),连续奖补三年。对从事基层农技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群众满意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采取定向公开招聘的方式充实到市、镇街道两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青年农民、农村经纪人等从事农业。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业劳动者生产技能。完善发展农业劳务合作社等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满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4.落实用地政策。落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9号)精神,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直接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用地,指导家庭农场根据不同种养门类申请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 5.执行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对家庭农场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6.加强信贷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及时推出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贷款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扩大“金土地”专项贷款适用范围,探索粮食类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抵押、动产质押、仓储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盘活农村存量资产。支持市农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把家庭农场纳入服务范围,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支持农业贷款担保业发展。 7.优化农业保险服务。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设含务农人员意外伤害、农机具使用等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家庭农场,在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保费补助的同时,其自负部分的保费,市给予65%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创新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试行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四化同步”的高度,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严禁向家庭农场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农经局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对家庭农场的调查、监测和分析,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持,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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