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1   9: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和谐幸福的现代化“金平湖”。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和直管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相关日常事务和分管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在继续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把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健全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平湖。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六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或拟发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提请审议前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法制机构。

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行。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相关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承办。  

第二十五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街道或其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行政问责,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于律己,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安排市政府阶段性主要工作,通报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专题听取、研究有关部门(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每次一个专题。

市政府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市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市长;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能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镇街道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的,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镇街道、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名义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第五十八条  从严安排市政府领导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改进市政府领导活动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各类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和时长。    

第五十九条  严格市政府领导文稿发表。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镇街道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章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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