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13-778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农经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3-04-18
  • 发文字号:
  • 平农经〔2013〕52号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平湖市甲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3-06-13 14:23
  • 信息来源: 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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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科站:

为规范发展甲鱼产业,严厉打击甲鱼养殖生产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非法销售病死甲鱼行为,保障甲鱼产品消费安全和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甲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海渔业〔2013〕10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关于印发全面查控养殖场病死甲鱼流失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浙海渔执总〔2013〕44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平湖市甲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2013年4月18日

平湖市甲鱼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发展甲鱼产业,严厉打击甲鱼养殖生产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非法销售病死甲鱼行为,保障甲鱼产品消费安全和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部署,结合平湖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甲鱼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甲鱼养殖生产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非法销售病死甲鱼行为,促进甲鱼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水产品消费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以全市甲鱼养殖生产为重点,采取宣传、培训、整改、查处相结合的手段,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落实甲鱼养殖单位(户)的主体责任,推动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甲鱼产地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有效遏制甲鱼养殖生产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非法销售病死甲鱼行为,着力提升我市甲鱼产品的质量水平,切实保障消费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场(户)风险排查工作。重点围绕甲鱼养殖场(户),开展隐患摸排,对可能暴发的风险和造成的影响危害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全面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013年度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工作要在4月底前全面完成。要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开展甲鱼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知识专项宣传。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健康养殖、规范用药、妥善处置病死甲鱼等相关知识,开展专项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甲鱼养殖者的法律意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镇街道要将省总队编印的《关于禁止出售和妥善处置死甲鱼的告知书》送达给本辖区内各甲鱼养殖单位(户)(见附件2),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督促建设养殖废水、废气处理和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督促甲鱼养殖单位(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在甲鱼养殖场(特别是温室养殖)内建设和配备养殖废水、废气处理和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病死甲鱼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制度,并按规定落实责任人。

(四)建立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指导督促甲鱼养殖单位(户),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包括甲鱼的死亡数量、死因、无害化处理方法等)、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重点在标准化示范基地、无公害和健康养殖场、现代渔业园区、规模养殖单位中,加快推行产品标识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五)打击甲鱼养殖生产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销售病死甲鱼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和频度,重点检查甲鱼养殖单位(户)执行“三项记录”、规范用药和病死甲鱼处置等情况,严格查处养殖场或户出售死甲鱼行为,绝对不允许死甲鱼进入市场,切断病死甲鱼生产源头。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3年浙江省主要水产品药物残留与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的通知》(浙海渔业〔2013〕11号),完成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对发现的问题样品及其生产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要深入开展“绿剑”执法行动,加强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饲料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病死甲鱼非法销售流通行为,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力度。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发动阶段(2013年4月初)。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完成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和甲鱼养殖单位(户)告知工作。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3年4月中下旬)。各镇街道和局属有关科站要尽快组织执法、管理和技术人员,分头下到养殖场(户)开展专项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第三阶段:长效管理阶段(2013年5月至12月)。在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回头查”活动,做到检查与教育相结合、整治与提高相结合,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并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包括查处的典型案件、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上报省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把专项整治作为推动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落实职责任务,理清职责分工,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方案和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强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各重点区域,要进一步深入排查甲鱼质量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整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对非渔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严格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甲鱼养殖生产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把宣传培训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始终,大力普及法律法规和健康养殖、规范用药、妥善处置病死甲鱼等相关知识,提高生产者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以案说法,切实避免涉及甲鱼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

(四)加强督查,务求实效。要通过本次专项整治,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监管和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要督促甲鱼养殖单位强化诚信意识,把生产者的责任落到实处;要举一反三,针对问题多发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监管薄弱领域,加大风险排查、监督抽查、回头复查力度,防止问题反弹。

附件:1.平湖市规模甲鱼养殖单位

2.关于禁止出售和妥善处置死甲鱼的告知书

3.《关于禁止销售和妥善处置死甲鱼的告知书》签收单

附件1:

平湖市规模甲鱼养殖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从业人员(个)

养殖方式

养殖面积

温室(米2)

池塘(亩)

1

鸿国淡水养殖场

平湖市林埭镇徐家埭村

8

温室养殖、两段法养殖

5000

35

2

彭宝清

平湖市钟埭街道陆家桥社区

5

两段法养殖

4700

32

3

汪言生

平湖市钟埭街道钟南村

4

池塘养殖


78

4

平湖市当湖水产养殖场

平湖市当湖街道钱家桥村

7

温室养殖、两段法养殖

5000

13.5

5

吕国庆

平湖市当湖街道塘桥村

4

温室养殖、两段法养殖

1088

16.71

6

曹良

平湖市当湖街道塘桥村

1

温室养殖、两段法养殖

1400

11

7

平湖市曹桥街道煜耀水产养殖场

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

6

池塘养殖


56

8

蔡水中

平湖市乍浦镇建利村

5

两段法养殖

1500

38

9

朱长安

平湖市乍浦镇马家荡村

4

两段法养殖

2000

24

10

山龙生

独山港镇前进村

1

池塘养殖


5

11

山小毛

独山港镇前进村

1

池塘养殖


9

12

周连明

独山港镇秀平桥村

1

池塘养殖


3

13

盛金华

独山港镇秀平桥村

1

池塘养殖


0.7

14

顾银龙

新埭镇泖河村

1

池塘混养


20

15

山龙生

新埭镇鱼圻塘

1

池塘混养


30

16

薛根法

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

2

池塘养殖


13

17

计良观

广陈镇前港村

1

两段法养殖

150

2.5

附件2:

关于禁止出售和妥善处置死甲鱼的告知书

各位甲鱼养殖业主,你们好!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少数不法商贩大肆收购死甲鱼,这些死甲鱼流向了市场和餐馆,已经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严重动摇甲鱼消费者的信心,最终损害的是各位养殖业主的切身利益。食用死甲鱼可能引发呕吐、过敏等食物中毒反应,出售死甲鱼不仅会引起公众强烈反感,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我省已有好几起收购和出售死甲鱼被判刑的案例。另外,随意丢弃死甲鱼会污染环境、传播病害,同时也会污染你们的养殖水源。为加强甲鱼养殖业监管,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避免养殖生产者无意间触犯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告知:

一、禁止以任何理由出售死甲鱼,违者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开曝光,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养殖产生的死亡甲鱼,应当由养殖生产者以深埋、焚烧、或投入化尸窖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如果当地政府设立有死亡动物集中处理场所的,也可就近送交。不得随意丢弃死甲鱼,违者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养殖生产者应当如实填写《养殖生产记录》,其中包括死亡甲鱼的时间、数量、重量和处置方式,违者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处5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正在开展养殖场死甲鱼处置问题专项执法整治,对查获的相关违法行为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希望广大甲鱼养殖业主学法守法,规范操作,支持配合,并相互转告。

发现有养殖生产者出售死甲鱼或随意丢弃死甲鱼的,请及时向当地渔政执法机构举报,也可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举报(电话:0571—88007166,88007111)。发现在流通领域中有收购、加工或销售死甲鱼行为的,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

最后,祝大家事业兴旺,年年有余(鱼)!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2013年4月1日

附件3:

《关于禁止销售和妥善处置死甲鱼的告知书》签收单

甲鱼养殖场(户)名称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名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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