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国资)局(以下统称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单笔20万元以上或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教育、卫生、广电系统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万元)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授权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国资)局备案。
(三)各镇街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授权各镇街道进行审批。各镇街道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财政(国资)局备案。
第二章 无偿转让
第八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无偿转让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国有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转让申请文件,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的意向性协议;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申报审批表》(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系统中填写,下同);
(三)拟无偿转让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调入单位相关资产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无偿转让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对跨级次无偿转让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收无偿转让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四条 有偿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有偿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资产置换,应提供市政府会议纪要,征收补偿应达到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交易。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四章 报 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主要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固定资产清单、状况说明,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应当组建资产处置小组,对报废资产残值较小的,由单位资产处置小组集体议定处置底价;报废资产残值较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集体议价会议纪要或评估结果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应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信息公告,对处置底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万元)国有资产,由单位采取密封递价方式自行处置;对处置底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3万元)国有资产,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处置结束后必须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五章 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八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资产报损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和核销须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对报损和核销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直接下达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部门,相关税金、评估费、服务费、拍卖佣金等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维护、更新及新增等需求,由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和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及财力情况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申报审批表
2.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3.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附件1
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申报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转出单位 | 单位名称(盖章): | 转入单位 | 单位名称(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卡片编号 | 购入(建造)日期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账面价值 | |||
合 计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国资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调出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调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七份,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各两份;转出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局归口科室、国资局各一份。
附件2
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卡片编号 | 购入(建造)日期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账面价值 | 处置方式 | 处置底价 | ||
合 计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国资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申报单位两份,主管部门、财政局归口科室、国资局各一份
附件3
平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 产 类 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或30万公里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或25万公里 |
3 | 两轮摩托车 | 8年 |
4 | 三轮摩托车 | 8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 10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8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6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 6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6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6年 |
7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6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8年 |
2 | 电冰箱 | 6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 | 12年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2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0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12年 |
2 | 厨房设备 | 8年 |
3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4 | 电子设备 | 6年 |
5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年 |
6 | 音响设备 | 12年 |
7 | 健身房设备 | 8年 |
8 | 通讯设备 | 8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10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0年 |
八 | 机械设备 | 12年 |
九 | 动力设备 | 15年 |
十 | 传导设备 | 22年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年 |
备注: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常用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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