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4-1920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14〕15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14-0042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成文日期:
- 2014-12-05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地税)局关于平湖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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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市总工会 市财政(地税)局 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除工会组织关系不属于本市外),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安排和划转。 二、拨缴方式及标准 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一)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收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收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筹备金,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收筹备金;代收筹备金一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按照收取筹备金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三)由市本级财政安排预算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含市级财政负担的镇街道学校)应缴的工会经费仍按《平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41号》执行。 (四)已建工会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移动、联通和其他工会关系由省直管的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的比例代收。 三、申报缴纳 (一)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月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四、票据及税前扣除规定 地税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门划拨给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及缴费单位拨付给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所开具票据,按《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印发〈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10〕119号)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各级工会、财政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专项检查。 (二)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积极做好对未按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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