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25261507/2014-2062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新政〔2014〕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74-2014-0002
- 发布机构:
- 新埭镇
- 有效性:
- 暂时保留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14-04-10
关于印发《新埭镇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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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新埭镇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已经镇党委、 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埭镇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 为稳步推进新埭镇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平湖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02〕84号)、《平湖市零星征地人员安置处理意见》(平政办发〔2005〕58号)、《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平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范围内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以各村现有承包权属证为依据,确定被征收农户的征收耕地面积。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包括人员安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土地补偿三种。 二、人员安置政策 土地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安置实行“人地对应”政策。 (一)安置对象 对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户口截止日期以公告确定日期为准。下列土地征收时不在册人员,视同在册农业户籍人员。 (1)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军官)。 (2)中专以上在校学生及1997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就业政策后毕业尚未就业或在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 (3)正在服有期徒刑(不含缓刑)及以上刑罚人员。 安置对象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份确认,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提供,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军官)由民政部门确认,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校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服刑人员凭法院判决书。 (二)名额确定 1.以户为单位安置。土地承包权证上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户实行整户安置。 (1)本次征收后人均耕地0.2亩以下或户耕地0.5亩以下的户,可实行整户安置。整户安置后该户余下的土地收归集体,并办好土地退包手续。 (2)以前年度被零星征收过土地,余下土地本次被全部征用的,退回以前年度被征收土地所领取的补偿费(不包括青苗费),可实行整户安置。不愿退回以前年度被征收土地所领取的补偿费的被征地户,必须签订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并按10000元/亩给予征地补偿。 2.以人为单位安置:承包土地被零星征收,按照“人地对应”原则确定需安置人员,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被征收地块及面积。 (2)计算组人均耕地面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组征地前在册承包耕地面积除以该组的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数,数据以上年年报数为准。 (3)确定安置人数:按照确定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组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计算出需安置人数。 零星征收耕地面积不足组人均耕地标准的农户原则上不予考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但征收面积超过组人均耕地面积50%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集体讨论通过,公示无疑义的,可有一人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但必须缴纳该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相对应的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缴费总额。计算公式为:应补缴费用=户不足组人均耕地面积÷组村人均耕地面积×该人相对应的缴费总额。今后如该户再次涉及土地征收,则退还相应补缴费用。 (4)人员确定程序: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拟安置对象身份认定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由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名单在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最后报镇人民政府核准。 (三)安置方法 根据《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方法有两种:一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 (2)缴费年限。以批准征收土地户口截止日期为基准日,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每满1年缴基本生活保障费半年,最高缴费年限为15年。 (3)未就业人员生活补助。属于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暂未就业期间,按每月25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24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被征地人员,按实际月份计发。 2.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地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家庭人员须共同签订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协议书。 (1)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按每周岁8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足周岁的按周岁计发。 (2)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放弃基本生活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人130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按每人120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按相应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国家公务员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相应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相关政策衔接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在办妥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后,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生活保障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且合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计缴费年限虽满15年,但接续缴费不满5年的,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延续缴费满5年,合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续缴费虽满5年,但合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4.遗属、计划外长临工、精减退职人员。征收土地时已享受遗属、计划外长临工、精减退职定期生活补助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定期生活补助或基本生活保障。选择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选择基本生活保障的,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起终止定期生活补助关系。 5.基本医疗保险。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在接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6.丧葬费、抚恤金。已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其个人账户余额。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中: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且合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仍以自谋职业身份接续缴费的,可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不满5年但合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及其个人账户存储额;未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缴费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7.病退、退职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8.外迁人员。整户安置户中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外迁的人员(不含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补偿;第二轮土地承包责任制前外迁仍拥有该村民小组特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不含已参加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实行一次性补偿和一次性补助后均不再享受其他征地安置政策,迁入地已享受征地安置政策的不再享受。 三、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政策 1.青苗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实补偿。 2.地面附着物补偿:地面附着物包括鱼(虾、蟹等)塘及设施,竹(果、桑)园,树木等。 3.坟墓补偿:每个坟墓补偿300元,同一坟墓内每增加一具增加补偿款50元,统一寄存到镇骨灰寄存堂。 上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土地补偿 1.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户在办理自愿放弃安置手续后,被征收土地按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2.零星征收耕地面积不足组人均耕地标准的农户原则上不予考虑基本生活保障,按10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3.征收耕地未满整户安置名额的,以人为单位抵扣相应耕地面积安置后,多余的被征收土地按10000元/亩给予补偿。 4.整户安置的,征收承包耕地外的自留地、竹园地、杂地等土地按现有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每人500元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的农户,须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先结算好往来款,然后再办理人员安置手续。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镇以前有关征地和人员安置的规定、意见同时停止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镇规划建设办负责解释。 附:新埭镇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新埭镇征收土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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