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工业用能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3   13: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平湖市工业用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领域能源消耗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资源要素竞争机制,实施差别化用能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即能源,是指煤炭、天然气、原油等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而来的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经信局为本市工业企业用能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预算化管理

第五条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经信局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目标任务,编制我市年度用能预算。

第六条  预算总量扣除非工领域用能预算,即为工业领域用能预算。非工领域用能预算根据近三年用能增速,采取加权平均法予以核定。

第七条  工业领域用能预算分存量和增量用能预算。每年工业用能总量根据镇街道上年度能源控制总量、实际消费量、产业结构、可用于项目的土地等要素资源情况进行分解。

第八条  镇街道应根据辖区内企业能源消费结构、产业发展导向等制定用能总量预算方案,登记年度新增项目的用能量和淘汰落后产能腾出、节能技改省出、梯度转移挪出的可用能量以及能源再生增加的可用能量,并报经信局备案,确保年度用能不超总量控制。

第九条  坚持差别化安排用能原则,优先安排单位能耗产出高的企业用能、合理安排现有企业延伸产业链项目用能、控制现有高耗能企业扩大产能项目用能。

第十条  用能企业采取用能总量和用电总量核定管理,严格控制超额用能。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新增用能突破镇街道用能预算,或项目能耗水平超出我市“十二五”末工业增加值能耗水平,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应出具意见,并通过“等量(减量)置换”原则制定预算平衡方案,确保用能总量动态平衡。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用能突破镇街道用能预算时,超出的能耗指标将在下一年度总量分解时扣除;突破全市工业领域用能预算时,经信局停止所有新增用能的工业项目节能审查。

第三章  用能交易

第十三条  列入用能总量定额管理的企业,实施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四条  新增用能项目指标实施有偿申购,有偿获得的指标以及企业通过节能改造(不包括享受政府补助的项目)节余的用能指标可以由市政府回购。企业通过申购或交易获得用能权配额证后,方可办理用能、用电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通过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增加或减少用能量,经登记确认后,相应增减企业所在地镇街道的用能总量指标。

第十六条  市资源要素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交易信息发布及办理交易业务。

第四章  有序用电

第十七条  经信局组织供电公司,根据调控指标编制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发布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按负荷比例分解到镇街道。

第十八条  严格遵循“有多少、供多少,缺多少、限多少”的原则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有序用电措施。

第十九条  方案编制以“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以单位资源产出最大化为导向,分A、B、C、D类差别化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第二十条  供电公司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发布错峰用电绿色、黄色、红色预警信号,有序用电错避峰轮控方案分A、B、C、D、E、F若干个级别,确定一周时间内供电停电天数。

第二十一条  加强有序用电监督检查,强制错峰用电。供电公司进行用户实时监测和控制管理,实行远程跳闸强制限电制度。当发生电网事故需要紧急限电时,按照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实施限电。

第五章  企业能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政策,进行节能降耗管理,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达到节能降耗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职责。重点用能企业应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并向经信局登记备案;其他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能源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规范用能台账制度,建立健全主要耗能设备台账、能源消耗统计台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加强能源成本统计核算、万元增加值能耗及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与分析,完善能源消费总量的预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台账资料,以便生产经营决策运用和能源监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之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用能管理方面的培训,掌握业务技能,监督检查本企业的用能情况。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信息管理系统,企业每月如实报告能源消费情况,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的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能源消费登记制度,确保新增可用能源与支出能源的动态平衡。

第三十条  建立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在线监测平台,实现能耗数据信息化、自动化采集。通过企业用能情况可视化监控,及时提出用能诊断、分析,建立数据异常管理及指标容量预警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主要用能设备及工艺流程、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节能项目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设立新能源发展资金,鼓励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发电项目建设,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加大对发电量的补助力度,电量不纳入用能总量预算。

第三十四条  对用能管理基础工作落实到位、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执行到位、各项节能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以及在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拆除燃煤锅炉,淘汰落后产能设备和落后变压器、电机、高耗能设备,以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建立资源要素倒逼机制,优化资源有效配置。对淘汰类、限制类、非鼓励发展类的行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对列入用电总量核定管理的企业,超额用电部分实施阶梯式加价;对列入用能总量核定管理的企业,超额用能部分实施超额收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信局对镇街道用能预算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能情况进行预警通报,对超阶段性用能的镇街道执行领导约谈制,并将镇街道预算方案编制及用能总量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列入用能权交易范围企业,应严格执行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超额用能费用的企业,由经信局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用能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工业企业用能信息公开制度。经信局通过网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建工业项目用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经信局对企业用能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能源审计,核实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用能情况的合理性,发现虚假申报或不合理用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统计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企业用能统计台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二条  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政策,收缴费用统一上缴国库。财政局应加强监管。

第四十三条  供电公司应为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提供并网服务,按实计算、统计、结算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  热电联产(外供部分)、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不实施用能总量交易。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同时符合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政策中的两项及以上标准的,累计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同时符合阶梯式加价和用能总量超额收费标准的,择高执行。



平湖市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

和交易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平湖市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不含嘉兴港区、嘉兴电厂)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热电联产(外供部分)、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能总量指标是指企业在一年内,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量的权利,简称用能权。企业的用能权以用能权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第四条  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权,并按规定缴纳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用能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我市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权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五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六条  由经信部门公布企业初始用能权和用能权配额,并每年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调整。企业用能权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

第七条  市要素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发布及办理交易业务。

第八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象:

(一)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能项目;

(二)企业新增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项目;

(三)企业在扩建、改建项目后用能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时,扩建、改建项目用能权必须有偿使用;

(四)企业综合绩效评价C、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用能。

第九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项目,不纳入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十条 企业发生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用能权应当从变更前的总量指标中核定。

第十一条 未经经信部门确认的用能权,不得进行交易。当全市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达到能源“双控”预控目标值时,原则上暂停交易。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用能权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可以终止交易。

第三章 用能权核定

第十二条 以企业2012年或2013年较高年份用能总量为初始用能权,然后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权。

第十三条  存量用能权以单耗水平低于、高于我市工业增加值能耗“十二五”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0.73吨标准煤)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区分核定:

(一)A类企业,按企业初始用能权102%、100%核定;

(二)B类企业,按企业初始用能权100%、98%核定;

(三)C类企业,按企业初始用能权94%、92%核定;

(四)D类企业,按企业初始用能权90%、88%核定;

(五)综合绩效未评价企业属集团子公司的,参照集团母公司评价结果;其他未评价企业当年度暂定为B类企业。

第十四条  新增用能权指标核定:

(一)已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以节能审查文件能耗指标为准;

(二)未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项目,根据有关批文内容与项目建设投运实际情况,由企业申报所在地镇街道审核,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企业对分配和核定的初始用能权和用能权配额不服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经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10天内作出。

第十六条  新增项目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有效期限与用能权配额证期限一致,有效期限为1至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核定用能权。

第四章  用能权价格

第十七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基准价格为80元/吨标准煤,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八条  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能项目和其它新增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均需有偿申购,并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新增项目单耗低于我市单位GDP能耗五年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十二五”末为0.53吨标准煤),免收新增用能权申购费;单耗介于我市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五年规划期末目标预测值(“十二五”末为0.73吨标准煤)之间的,减免50%申购费;其他项目用能权按基准价申购。

第二十条 当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超过配额时,超额用能部分用能权申购执行差别化收费,且不纳入下一年度存量用能指标。

(一)B、C类企业,超额部分按基准价80% 、150%执行;

(二)D类企业不得超额用能,超额用能的立即整改,其超额部分按基准价200%执行;

(三)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用能总量超额收费标准和《关于工业企业用电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的实施意见》中阶梯式电价标准的,择高执行。

第五章  用能权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用能权申购程序:

(一)经信部门向市交易中心出具《用能有偿使用和交易委托书》;

(二)市交易中心发布《平湖市用能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

(三)用能单位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购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四)公告期满后,用能单位与市交易中心签订《平湖市用能权使用合同》,市交易中心为用能单位出具《平湖市用能权缴费通知书》;

(五)用能单位在接到《平湖市用能权缴费通知书》后1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费;

(六)用能单位凭缴费凭证,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平湖市用能权配额证》;

(七)市交易中心发布《平湖市用能权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并向经信部门报《平湖市用能权成交确认书》。

(八)用能成交确认后,市交易中心核发《平湖市用能权配额证》。

第二十二条 用能权申购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用能权购买申请;

(二)经信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布用能权分配量核定结果的通知》或项目能评批复文件;

(三)《平湖市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通知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有单位授权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用能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用能权转让是指企业对经信部门核发的用能权配额,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经申请备案,进行出让受让用能权配额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用能权转让程序:

(一)出让单位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交易中心审核出让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发布《平湖市用能权交易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用能权配额和基准价格,公告时间为7天;

(三)公告期开始后接受受让报名,报名期限为公告期结束后3天;

(四)报名期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拍卖交易;

(五)中标(受让)单位与出让单位签订《平湖市用能权转让合同》;

(六)受让单位凭付款凭证和发票,到市交易中心办理《平湖市用能权配额证》;

(七)市交易中心发布《平湖市用能权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为3天,并向经信部门报《平湖市用能权成交确认书》。

(八)公告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变更、注销和核发《平湖市用能权配额证》。

第二十五条 用能权转让需提供的材料:

(一)出让单位提供原《平湖市用能权配额证》,受让单位提供《关于公布用能权分配量核定结果的通知》或项目能评批复文件;

(二)由企业填报、所在地镇街道和经信部门同意的《平湖市用能权转让备案意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有单位授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破产、淘汰关闭、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无偿获得的用能权由政府收回,迁出企业视情况可酌情给予补助;其有偿获得的用能权,可通过市交易中心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产能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在备案文件规定时限内,通过节能改造(不包括享受政府补助的项目)减少的用能量,经第三方评估、经信部门同意,由市交易中心按交易基准价2倍回购;也可用于本企业新增建设项目用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产能变化的,其有偿获得的用能权可通过市交易中心由政府按基准价回购或与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企业进行交易;无偿获得部分由政府收回,也可用于本企业新增建设项目用能。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易中心收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必须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和经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费主要用于指标回购、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新能源推广,以及行政性关闭高能耗企业等相关项目的补偿。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设、市交易中心日常运行开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信部门建立用能权动态档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和核定企业用能权配额。

第三十三条 经信部门组织镇街道跟踪检查企业的用能权使用情况,对用能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市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三十四条 能源监察机构对企业用能情况进行动态监察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获得《平湖市用能权配额证》方可办理用能、用电事项。获得用能权,不免除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三十六条 禁止非法操纵用能权交易价格,禁止违反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经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有偿使用的交易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信、财政、审计、价格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辖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对用能权交易和市交易中心的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企业可以向经信部门申请调解。



平湖市工业企业差别化有序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工业企业的用电行为,强化供电公司和镇街道有序用电工作办公室对有序用电行为的监管,保障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832号)、《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浙江省电力公司有序用电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平湖市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平委办发〔2014〕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用电管理,改变用户用电方式,采取错峰轮休、避峰用电和负控限电等一系列措施,规范用电秩序,将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条  有序用电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主导和执行,充分调动供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和配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经信局、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以及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本市有序用电的组织协调和执行推进工作。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

第五条  供电公司是全市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遵循“有多少、供多少,缺多少、限多少”的原则编制预案和执行有序用电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  镇街道按照分解的负荷指标,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调控和执行本辖区有序用电工作,推进日常管理,检查督促辖区内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有序用电方(预)案编制

第七条  经信局会同供电公司,根据调控指标编制和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和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有序用电方(预)案原则上优先保障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中心机房、重要交通枢纽、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学校、供水、供能、排灌和居民生活等用电。

第九条  有序用电方(预)案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限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景观照明、亮化工程,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及违法建成或在建项目。

第十条  电力电量平衡方(预)案的编制应遵循 “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原则。

第十一条  编制以单位资源产出最大化为导向,以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A、B、C、D分类实行差别化有序用电政策,具体为:

A类企业为优先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对象,一般缺口下不限制用电。

B类企业执行正常错避峰方案。

C类企业按升一挡执行有序用电方案。

D类企业为首要限电对象。

第十二条  制定和细化专线用户企业让电方案,按“四定”(定企业、定设备、定负荷、定时间)要求落实“一厂一方案”。加强地方电厂的运行管理,合理调节地方电厂峰谷出力,鼓励景兴纸业、荣晟环保、荣成纸业三个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鼓励顶峰发电上网,政府给予企业顶峰发电用能调剂,并根据发电成本给予一定补贴。

第四章  有序用电实施

第十三条  供电公司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发布错峰用电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分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级别。工业用户严格按照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核定的保安用电负荷指标,实施错峰用电或避峰用电。

第十四条  当我市电力供应预测缺口可能达到预定值时,启动当年度有序用电错避峰轮控方案,方案信息由市供电公司根据电力负荷缺口情况,报有序用电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发布。方案以一周为周期,分A、B、C、D、E、F六个级别,分别按“开六停一、开五停二、开四停三、开三停四、开二停五和开一停六”执行用电停电。

第十五条  在突发性电力缺口情况下,20分钟内完成限电;非突发性电力缺口情况下,提前一天通知企业。

第十六条  有序用电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将我市电力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电方案、相关政策等供用电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电话、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或通知企业。做好电力用户解释工作,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第五章  用电负荷管理

第十七条  经信局根据嘉兴市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级别分配给我市的用电负荷指标,以镇街道生产总值(GDP)、工业增加值以及实测负荷等三项指标为分配依据,制定镇街道每季度的供电负荷分配计划,镇街道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有序用电的分析和管理,供电公司利用调度管理系统及用电负荷管理系统,对镇街道供电负荷分配指标执行情况以及工业用户的用电负荷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管理,以提高对用电负荷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供电公司规范用电抄表和用电统计,逐步实施企业法人为单位的分户用电抄表制度。

第二十条  供电公司通过用电负荷管理系统对工业用户实行远程跳闸强制限电程序,在错峰日或避峰日,工业用户超过核定的用电负荷指标时,供电公司通知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负荷控制在核定指标以内,如果用户没有按要求压减负荷,供电公司实施远程跳闸,断开其用电开关。工业用户在没有获得供电公司解除控制跳闸的指令前不得自行对开关进行合闸。

第二十一条  当系统发生电网事故需要紧急限电时,供电公司将按照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实施紧急限电。事后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  当电网供需情况好转时,供电公司及时解除限电控制,并通过电话通知发布解除限电指令,工业用户尽快做好负荷恢复及接电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新装、增容和变更用电装置的工业用户,在办理用电申请的同时,办理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远程控制装置安装手续,并须在项目实施中同步安装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远程控制装置,保证远程控制装置在接电时同时投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超出供电分配指标用电的镇街道,第一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在下一季度供电负荷指标分配时,扣减其用电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向改正的用户出具《违反有序用电通知书》。对拒不改正的用户,发出《强制错峰用电通知书》,实行强制错峰用电7天。强制错峰用电所造成的后果,由该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安装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远程控制装置的工业用户,通过运行远程控制装置的方式来加大有序用电执行力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低压动力用户的有序用电管理,在执行B级以上预案时启动限电工作。对负荷较大低压用户试装负荷装置,对低压非工业用户试行电量包干法,对低压动力用户较密集的典型地区试行“低压分治法”。

第二十八条  迎峰度夏期间,镇街道有序用电办公室应加强对低压动力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检查力度,确保负荷控制到位。

第二十九条  工业用户有义务保护好本单位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远程控制装置,并做好用户开关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蓄意破坏或损坏不及时维修用电负荷管理系统远程控制装置,逃避错峰用电的工业用户,实施强制错峰用电15天,同时由该用户负责出资修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正式供电。









关于工业企业用电差别化定价和

阶梯式加价的实施意见


为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要素竞争机制,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3〕44号)、《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1〕79号)、《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创新试点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工业企业用电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号)文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中使用、生产列入国家、省限制类、淘汰类生产设备、产品的企业。

(二)列入《平湖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平政办发〔2013〕31号)未完成整治提升、整合重组、关停的企业。列入《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21号)中“关于加快粘土砖瓦窑关停工作的方案”的分年关停企业。

(三)我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以及A类、B类、C类中能源消耗超国家、省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四)年用电量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核定电量的工业企业。

二、实施标准

(一)对属于8个高耗能行业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元和0.3元。

(二)对列入整治、关停的企业;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以及A类、B类、C类中能源消耗超国家、省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

1.列入《平湖市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平政办发〔2013〕31号)未完成整治提升、整合重组、关停的企业,列入《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平政办发〔2014〕21号)中“关于加快粘土砖瓦窑关停工作的方案”的分年关停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

2.D类企业中能源消耗不超限额标准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能源消耗超限额标准企业,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3.A类、B类、C类中能源消耗超限额标准一倍以内企业,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能源消耗超限额标准一倍以上企业,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能源消耗不超限额标准企业,按照标准电价执行。

(三)对年用电量超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核定电量的工业企业实施阶梯式加价,企业除正常缴纳电费外,超核定电量部分加价缴费。

1.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评价结果为B类企业,超年度核定电量20%以下部分,不实施加价政策;超年度核定电量20%至40%部分,每千瓦时加价0.1元;超年度核定电量40%以上部分,每千瓦时加价0.3元。

2.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超年度核定电量20%以下部分,每千瓦时加价0.1元;超年度核定电量20%至40%部分,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年度核定电量40%以上部分,每千瓦时加价0.7元。

企业同时符合加价标准中的两项以上,累计执行;同时符合阶梯式电价和用能总量超额收费标准的,择高执行。

三、核定电量

(一)工业企业存量用电以企业2012年或2013年较高年份用电量为初始用电权,结合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别化下达给企业年度核定电量。

1.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A类企业,按上年度完成和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别给予企业初始用电权102%和100%的核定电量。

2.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B类企业,按上年度完成和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别给予企业初始用电权100%和98%的核定电量。

3.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C类企业,按上年度完成和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别给予企业初始用电权94%和92%的核定电量。

4.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企业,按上年度完成和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分别给予企业初始用电权90%和88%的核定电量。

(二)工业企业新增项目用电,“零审批”项目以企业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年度用电量为项目初始用电权,“负面清单”项目以企业项目申报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中的年度用电量为项目初始用电权,根据项目生产达产情况下达企业年度核定电量。

企业存量用能与新增项目用能核定电量合并下达。

(三)工业企业执行名单有变化的,新列入企业当年度核定电量以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为初始用电权。初始用能权经企业确认后予以公示,以后年度不再变动。每年根据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下达企业年度核定电量。

四、电费结算

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收取的电费在企业缴纳正常电费时由供电公司一并征收;超核定电量阶梯式加价在下一年年初计算加价标准和加收电费额,公布企业名单,供电公司在企业新使用电量时加价征收,征完为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为加快推进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工作的实施,由经信局、统计局、财政局、物价局、国网平湖供电公司、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滨海协作办成立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联合工作组,负责全市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联合工作组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联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经信局负责每年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及时更新实施范围内企业名单及当年度核定电量,下一年初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超核定电量部分按标准计算阶梯式加价电费,并予以公示;统计局负责企业用电数据的统计分析;财政局负责设立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专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物价局负责加强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国网平湖供电公司和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滨海协作办负责对企业用电量的计量,以及严格按照标准收费,收入上缴专户。

(二)加强动态管理,落实监督考核。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工作要与我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两退两进”等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用能情况的监管,防止自购发电机等未经同意变相用能情况发生。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合理用能。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将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作为加大节能降耗,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推动要素竞争机制、倒逼机制等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关于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应用“百园千项万户”工程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4〕136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激励、加快推广”的原则,通过推进光伏应用,实施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光伏发电项目,提高全市光伏发电和使用总量,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末,全市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确保80兆瓦,力争100兆瓦。其中,2014年确保新增建设50兆瓦,力争60兆瓦;2015年力争新增建设20兆瓦。新建项目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占比达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屋顶资源利用。先行在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且屋顶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工业企业中推广,然后扩大到500吨标准煤企业,进行能耗减量置换;鼓励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党政机关等政府性建筑物屋顶推广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二)加大新建项目引导。新建工业项目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屋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屋顶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引导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鼓励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公共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会展中心、科创中心、创业园等大型公共场所在建筑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条件。

(三)推动高能耗企业倒逼。对年综合能耗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或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工业企业,按照节能降耗要求,实施节能项目;其有可利用屋顶资源的,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四)推进民用建筑光伏发电试点。鼓励城乡居民住宅等民用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展居民小区或农民新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试点建设。

(五)完善并网管理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明确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开辟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绿色通道”,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同步并网,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接入用户侧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服务费用。

(六)探索建立发展模式。以镇街道为主体,研究建立光伏屋顶资源统筹机制,规划收储工业、农业、小区社区、公共建筑等屋顶资源;积极拓展光伏建设载体,研究利用鱼塘、大棚、滩涂等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光伏发电运行服务和管理模式,实现光伏发电投资企业与实施企业经营运转顺利。

(七)加强光伏产品推广应用。鼓励发电企业在符合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使用本地光伏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等,促进本地光伏企业发展;积极试点和推广光伏瓦、光伏玻璃幕墙和光伏一体化家电等特色光伏产品,鼓励发展新型光电建材产业化项目。

四、扶持政策

(一)设立新能源发展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推广补助,新能源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实施用电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获得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安排补助。

(二)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投资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单个项目装机容量达0.1兆瓦及以上的,从项目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15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居民住宅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从项目建成并网起前两年按0.2元/千瓦时,第三至五年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助;实行发电量补助,补助期限暂定5年,如遇国家光伏政策重大调整时,作相应调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屋顶光伏电站抵押贷款,并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民营担保公司为我市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的,经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10%的风险补偿,最高补偿100万元。

(四)优化节能政策。镇街道制定光伏发电工作的推进方案,对实施较好的镇街道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考核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降低一级方案执行,减少有序用电停电时间;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差别化定价和阶梯式加价适用范围,计入企业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局、经信局、国网平湖供电公司、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滨海协作办、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科技局、统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光伏发电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和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经信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发改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管理;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争取光伏发电项目计划指标。

经信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协调光伏发电项目推进工作和投资管理;指导屋顶资源调查和收储;服务本地光伏企业申报《浙江省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推广目录》,加大对产品应用推广;负责项目补助受理,并联合市财政局审核、兑现。

国网平湖供电公司、国网嘉兴供电公司滨海协作办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管理工作;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投资;负责对市政府补贴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的计算和统计,按月与发电企业结算,将发电项目并网和电价补贴情况报送物价部门备案,并抄送经信局、财政局;监督光伏发电日常运行。

规划建设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审批、验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新建建筑物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财政局负责落实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联合市经信局负责项目补助审核兑现工作。

质监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环保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环保审批验收。

科技局负责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工作,牵头协调、联系相关技术机构,指导和帮助解决光伏发电实施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统计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年发电量统计核算,并在计算企业综合能耗时核减。

(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前必须经市发改局备案,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并网前必须通过供电公司等单位验收。

(四)完善补助资金监管。制定新能源发展资金补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程序等要求,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发生。



关于印发平湖市工业用能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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