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77227917/2016-50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水务集团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16-10-14
- 发文字号:
- 平水务【2016】11号
2016年关于实行工业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的通知 |
|||||||||||||||||||||||||||||||
|
|||||||||||||||||||||||||||||||
各相关企业: 根据平政办发[2014]91号《关于工业企业用水实行差别化水价和超计划加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市水务集团作为工业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代收单位。现将2016年政策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相关事项 (一)核定用水基数。建设局(节水办)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企业前三年中的实际年最高用水量M为基本基准值,核定年度用水基数N:B类企业M×100%,C类企业M×95%,D类企业M×90%。企业扩大产能和生产规模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后同比例核定用水量。 (二)年度内企业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一倍缴纳;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2倍缴纳;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3倍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市水务集团代收,并上缴市财政。 二、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用水基数查询 (一)B、C、D类企业评定详见:平企绩〔2015〕1号《关于公布2014年度平湖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规模以上企业)的公告》;平企绩〔2015〕2号《关于公布2014年度平湖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规模以下企业)的公告》。 (二)企业2016年度用水基数详见:《关于公布2016年度平湖市工业企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政策用水基数核定结果的通知》。请登录平湖市规划建设局网站或平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查询。 其他相关事宜可咨询当地水务营业窗口。
平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