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时间: 2016-03-17 13:37
  • 信息来源: 市发改局
  • 浏览次数:

平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平湖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和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平气综〔2015〕60号)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资〔2013〕32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的有关精神,经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价格不作调整,维持现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2.90元/立方米。

二、建立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气价分为3档,计价周期按年累进结算。第一档年用气量3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价格为2.90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00-480立方米(含)的部分,价格为3.77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4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为4.93元/立方米。

对原居民生活用气大户(地暖等)增收的一次性费用(工程费除外),阶梯价格执行前尚未用气的,费用全额退还。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基准价格的1.1倍。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1-管网输配气的损耗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天然气管网配气的损耗率暂定为4.85%。

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实施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时,提前5个工作日在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方案。

四、上述批复自2016年3月1日(用气时间)起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和供气服务工作,落实好生活困难家庭的优惠措施,确保价格平稳实施。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平湖市物价局

2016年1月12日

平发改价〔2016〕1号.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