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6877243/2017-797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农经局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17-08-21
- 发文字号:
- 平绿委(2017)1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绿地、公路绿化、河道绿化、农村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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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巩固绿化建设成果,健全长效养护管理机制,经市绿化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平湖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平湖市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平湖市河道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湖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2.平湖市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3.平湖市河道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4.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平湖市绿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1日 附件1 平湖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平湖市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切实提升城市绿化管护水平和绿化品位,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城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大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平湖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处)受规划建设局委托,抓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 (一)东湖景区、明湖公园、市民文化中心广场公园等,由城投集团设立专门机构实施养护管理。 (二)其它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城市绿地,由平湖市园林管理处实施养护管理。 (三)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由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实施养护管理。 (四)市水利、交通部门实施的各类配套绿地由市水利局、交通局实施养护管理。 (五)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生产绿地原则上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第五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园林设施完好。 第三章 养护经费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等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养护管理单位参照园林绿化养护定额以及杭州、嘉兴等周边地区养护费用和当年度绿地养护管理总量,向财政部门上报年度绿地养护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养护情况予以调整。 第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属于财政公共服务支出,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可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模式,委托其他绿化施工企业负责日常养护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每月应组织人员,根据《平湖市城区绿地养护技术规程》、《平湖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等,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绿地乔灌木养护管理,草坪、花卉养护管理,绿篱、垂直绿化养护管理,设施完好、卫生保洁、养护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分。考核评分应与企业养护经费、合同续签、评标、评奖等挂钩,努力培育公正、公开、公平的绿地养护管理市场。 第九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年末由市绿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管护内容和有关要求,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检查、考评,对养护管理优秀部门(单位)、施工企业给予表彰。对绿化养护管理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毁绿案件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养护施工单位下年度承包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绿委办会同规划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镇街道绿地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平湖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平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平湖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2.平湖市城区绿地养护技术规程 附表1 平湖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附表2 平湖市城区绿地养护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证园林绿化施工成果,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规化的科学轨道,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确保植物生长繁茂,特制订本技术规程。 第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类绿地内树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条 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大树二年后)的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其保存率均应达到98%。因不可抗力造成死亡的除外。 第条 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照明、交通及各种信号标志的关系与要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条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要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逐步实现科学管理,以求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功能。 第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养护管理要求、质量标准制订全年养护计划,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树木养护 第一节 浇灌与排水 第条 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条 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条 已栽植成活的树木,在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浇灌,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特别是新栽或立地环境较差的树木,还应适当地进行叶面喷雾。沿海地区冬春多雾天气,早上要向树木叶面喷水,清洗咸雾(含盐份较多雾)。 第条 浇灌前应先松土。夏季浇灌宜早、晚进行,冬季浇灌选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 第条 树木周围积水应及时排除,新栽树木周围积水尤应尽快排除。 第二节 中耕除草 第条 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是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 第条 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应及时松土。 第条 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天气,过分潮湿的土壤不宜中耕除草。 第条 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第三节 施肥 第条 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 第条 施肥量应视树木生长情况、土壤肥力而定。一般乔木胸径15CM以下的,每3CM胸径应施堆肥1.0公斤,胸径在1 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1.0—2.0公斤。树木青壮年期欲扩大树冠及观花、观果植物,应适当增加施肥量。 第条 乔木和灌木均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的冠幅相适应,深度和宽度一般为25—30CM。 第条 施用的肥料种类选择应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和土壤缺肥状况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注意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术,并推广应用复合肥料。 第条 应积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根部施肥宜在晴天,且土壤干燥时施肥;根外施肥应控制浓度,防止肥害。 第条 花灌木宜在花后施肥,果木类应按果木种类不同的养护技术要求进行,乔木类宜春季进行。 第四节 整形、修剪 第条 树木应通过修剪调整树形,均衡树势,调节树木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调整植物群落之间的关系,促使树木生长茁壮。各类绿地中乔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树形为主。 观赏树木可根据生长发育的特性对树木整形,将树冠修成一定形状。 第条 园林树木整形修剪的时期 (一)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落叶树中观花的花芽类树种宜在花后修剪,其它一般为落叶后至萌芽前修剪。常绿树及抗寒力差的树种在严冬不进行修剪,宜早春剪。 (二)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进行。应根据各类树木的生长特性及不同要求进行疏枝、剥芽、摘心、去残花、疏蕾、疏果等。 第条 乔木类:主要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枯枝和烂头。遇有架空线者应按杯状形修剪,树冠圆整,分枝均衡;树冠幅度,不宜覆盖全部路面,道路中间高空宜留有散放废气的空隙。常绿树应通过逐年修剪,提高主干高度以达到标准要求。 第条 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使枝叶繁茂,分布匀称,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形成;根据不同树种的习性可将老枝齐根剪去,留下新枝。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第条 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整形重修剪宜在早春进行,隔离带绿篱高度应控制在距地面80cm以下。 第条 地被、攀援类: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应促进分枝,加速覆盖和攀缠的功能;对多年生的攀援植物要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的藤蔓,留新枝。 第条 修剪时,切口都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度倾斜,剪口部位在剪口芽上方2—3CM;剪口要平整,按培养方向选剪口芽的方向。对过于粗壮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扯裂,并涂抹防腐剂,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 第条 根据树木年龄差异进行修剪。 (一)幼年期树木宜轻剪,一般树冠厚度不得低于树高1/2—1/3,小苗偏于2/3为宜。 (二)成年期修剪的目的是保持树木完整优美的树冠和健壮成长,为达到调节均衡目的应遵循如下原则: 1.对强主枝强剪(留得短些),进行抑制;弱主枝弱剪(留得长些)促使生长。对强主枝弱剪(留得长些)进行保持;弱主枝强剪(留得短些)促使发芽生长,使侧枝分布均匀。 2.行道树侧枝粗度大于主干粗度或接近主干粗度时,一律从基部剪除,绿地乔木可酌情处理。 3.凡侧枝与主干并列或有争夺养分趋势的应予剪除。 (三)老年期修剪应以恢复其生长势进行更新为主。而对于方向性好的徒长枝应予保留,用于复壮。 第条 果木的修剪应按各类不同果木的修剪技术要求进行。 第条 行道树修剪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安全 (一)修剪行道树应事先将操作进行的路线与交通、公交、环卫、供电等部门联系,取得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二)上树工上树前应将扶梯脚用橡皮包扎,扶梯应放置平稳,扶梯档子用铅丝加固,上下扶梯应面向扶梯。扶梯位置应放在人行道两侧。 (三)集中思想,不准酒后上树,不准树上吸烟,不准嘻笑打闹。必须穿胶鞋,系好安全带并系扣在粗壮的大枝上,戴好安全帽,随带工具放置在工具袋内,手锯柄应系好绳索套在手腕上。 (四)树上不准两人在同一分枝和同一方位上下作业。 (五)上树工将大枝分段锯下前,应与地勤人员联络后,方可下落。 (六)操作区内,必须用红、白小旗拉好安全区域。 (七)修剪下来的树枝,落在房屋、围墙、架空线及搭挂在树上的,必须加以清除。修剪下来的树枝,应当日清除运走,属检疫对象的病虫枝应予以烧毁。 (八)雨雪天、积雪、浓雾,树皮未干及风力七级以上,不得上树操作。 (九)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关节炎、贫血者不得上树登高作业。 (十)上树修剪必须有专业训练,机械作业应专人使用。 第五节 防护设施 第条 围栏:为防止人畜或车辆碰撞树木,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条件下,在树木周围用各种栏栅、绿篱或其它措施围栏。 第条 高大乔木在风暴来临前,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护”的原则,在六月下旬以前对存在根浅、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打地桩等六项综合措施。 (一)立支柱:在风暴来临前夕,应认真逐株检查,凡不符合防风要求的支柱及其扎绑情况的应及时改正。 (二)绑扎:绑扎是一项临时措施,一般宜采用 8号铅丝或绳索绑扎树枝,绑扎点应衬垫橡皮或其他缓冲物,以致不会因为台风使树木摇晃而损伤树皮、树枝。绑扎时一端必须固定。 (三)加土:树穴内的土壤,出现低洼和积水现象时,必须在台风来临之前加土,使根颈周围的土成馒头状,利于排水。 (四)扶正:对树身严重倾斜的植株,应在台风侵袭之前进行扶正、培土,设立支柱,同时,台风过后,因台风侵袭而倾斜或倒的树木要及时扶正、培土。 (五)疏枝:根据树木的抗风能力、生长情况,尤其是和架空线有碰撞可能的枝条以及过密的枝条,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程度的疏枝或短截。 (六)打地桩:打地桩是一种应急措施。主要是针对迎风里弄口等树干基部横置树桩,利用人行道边的侧石,将树桩截成树干和侧石等距离的长度,使树桩一端顶住树干基部,一头顶在侧石上。在整个风暴季节,还应随时做好检查、补课工作。 第条 抢救工作 (一)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顺势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时修剪树冠部分枝条。 (二)风暴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首先抢救对市区和郊区主干道上妨碍交通的和即将倒伏的植株;对于就地抢救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将树冠强截后移送苗圃栽种养护。 (三)风暴过后应即使拆除有碍交通、观瞻的加固物。 第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树木倒伏的,应及时扶正加固,影响交通等公用设施的应及时修剪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条 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第条 枝叶积雪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树立支柱支撑保护。 第六节 补植树木 第条 树木缺株应尽早适时补植。 第条 补植季节应以春秋两季种植为主,非种植季节补植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强补植后的养护工作。 (一)落叶树:宜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 (二)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宜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第条 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与同路段树种一致,规格须稍大于同路段树种。 第七节 枯死树木的挖除 第条 枯死树木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并结合做好补植工作。 第条 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挖除。 第条 枯死树木的挖除后须将枯死树木情况及时上报核准。 第三章 地被和草坪养护 第一节 地被 第条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期,每年应及时中耕除草,促进地被植物覆盖。 第条 早春发芽前期要普遍进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第条 发现枯死植株应及时挖除和补植;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第条 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者,应在冬季休眠期进行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60CM的低矮状态。 第条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分蘖已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进行分株更新。 第二节 草坪 第条 草坪中杂草应及时剔除,大型野草更应随时挑除;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时,应淘汰重铺。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浅沟排水。空秃地段应及时补种。 第条 采用化学除莠剂除草时,必须选用已经过试验成功的药剂。严格掌握施用的浓度和时间。 第条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适时进行中耕、加土、镇压保持土壤平整和良好的透气性。 第条 草坪应适时进行修剪,高度视不同品种及不同季节,一般控制在4-10CM,普通草坪不超8CM。冷季型草坪(如高羊草)生长季宜控制在8CM,休眠期宜控制在10-12CM;暖季型草坪生长季控制在4-6CM,休眠期控制在4CM。 第条 草坪靠近道路一边和树穴的草要修剪整齐,保持线条清晰,修剪前必须清除草坪上的石子、瓦砾、树枝等杂物。修剪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清除。 第条 草坪生长期应及时浇水,特别注意夏季、秋冬季的抗旱工作。冷季型草坪夏季应充分浇水,暖季型草坪应在早春和11月份各浇一次透水,以后视情况而定。 第条 草坪施肥应遵循“薄肥勤施原则”,以有机肥和复合肥为主,对冷季型草坪施肥宜在10-3月进行,一般3-5次,对高羊草等品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适当增加次数。暖季型草坪视生长而定,宜在4-9月进行,一般l-2次。 第条 草坪萌芽期,土壤过湿或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第条 在春季可行加泥滚压,不使草根暴露。 第条 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防治。对冷季型草坪应注意夜蛾害虫发生,定时预防,预防时间4-9月。 第条 草坪可采用打孔松土进行土壤疏松,冷季型草坪宜在秋季进行,暖季型宜在早春进行。 第条 草坪边上的树坛、花坛边缘、色块边缘,应进行切草边,保持线条清晰。 第四章 花坛及花坛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 花坛 第条 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养护分级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条 花坛换花移栽前必须要深耕细耙,清除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重点花坛换花应用脱盆大苗。 第条 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二节 花卉 第条 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或傍晚进行。 第条 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视天气和土壤干湿情况补充水分。 第条 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第条 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须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第条 木本花卉要及时修枝、整形;宿根花卉应及时更新;易倒伏的,要立支柱绑扎。 第五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条 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第条 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立地条件须及时改进;对腐烂的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治疗,并保持其古老苍劲的形态。第5.0.3条 古树名木易受蛀蚀性害虫危害,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条 对生长日益衰弱的古树名木,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 第条 已倾斜的古树要予以支撑,防止倒状,并应注意美观。 第条 对有历史背景和具有纪念性意义的已枯死的古木应立碑保留。 第条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章 园林病虫、杂草防治 第一节 病虫害防治 第条 维护生态平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病虫害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害。 第条 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一)从外地引入苗木、花卉、草坪及绿化材料必须先经植保专业人员检查,确无检疫性病、虫、草害,才能种植,若有其它严重病虫必须经植保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种植。 (二)本地苗圃出售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严禁附带病虫源出圃。 (三)对有检疫性危险病、虫、草害源的进口园林植物,必须在隔离温室或隔离区观察或处理,经一年以上确无危险病、虫、草后才能繁殖或定植。 第条 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第条 发现危害严重,且大面积发生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性采取措施。 第条 必须对本市园林植物危害既普遍又严重的各类蚧壳虫、蚜虫、叶螨、粉虱、天牛、木蠡等害虫,以及白粉病、炭疽病、褐斑病、黑斑病等病害进行综合防治。 第条 园艺防治 (一)加强养护管理、夏、秋生长季节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禁止施用未腐熟的堆肥、厩肥、饼肥和植物残体,做好排水工作。 (二)适度修剪,剪除病、虫枝,挡风、遮光徒长枝,过密的内膛枝。 (三)对病叶、病枝、病根、病株应及时集中焚毁。 (四)结合中耕(冬耕)除草,消灭地下害虫。 (五)有土传病原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第条 人工防治 (一)摘除休眠虫体,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越冬虫茧、虫囊和卵块、卵囊并集中焚烧。 (二)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状明显的害虫、有假死性或飞翔力不强的成虫(天蛾、尺蠖、蚱蝉、天牛、金龟子、叶甲)。 (三)刮刷枝干虫体,要注意刮刷干净,不要损伤枝干皮层。刮除枝干病斑时尽可能不损伤树体,病斑的伤口处应进行消毒(可用千分之一升汞消毒),然后涂抹保护剂(波尔多液浆:硫酸铜:生石灰:水=1︰3︰15-20)。 (四)冬季做好乔木涂白工作。 第条 生物防治 (一)保护和利用天敌资源。 (二)积极推广和施用微生物制剂、BT乳剂、白僵菌制剂以及性引诱剂。 第条 物理防治 (一)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一定装置规格的黑光灯(短光波3600-4000)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主要开灯期5月下旬-6月下旬,8月中旬-9月中旬)。 (二)利用热力(干温或湿温)处理种籽、种球以及植物组织,以消灭内、外病虫原。 第条 化学防治 采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必须掌握对症下药、合理使用、适地防治、用量适当、安全使用等原则。 (一)应用化学农药,必须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及无公害的药物。 (二)同一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施用。 (三)在一定植物群落范围内应针对性施药,以免伤及天敌。 (四)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质。 (五)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 (六)操作者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把二种不同的药剂混合使用。 (七)化学农药应按规定浓度施用,不得任意提高浓度。 第条 应严格遵照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配药、喷药人员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穿工作服、胶鞋、戴胶皮手套、口罩、风镜等。 (二)体弱多病者、药物过敏者和月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不要参加施药工作。 (三)配药、喷药时作业人员不准吸烟、喝酒、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抹眼、脸和口鼻,不准嬉闹。工作后必须用肥皂洗净手脸后才能取食,喷施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感到不适或头痛、目眩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或去医院就诊,不可延误。 (四)在公共场所喷药时,应注意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对于可能污染食物、器具、物体等应事先招呼,待放妥后才能喷施。 (五)配制药剂,洗刷药械时要远离水源、厨房等地,剩余或洗刷的药液不得乱倒,不得倒入池、湖、河中。 药剂的保管与领用应建立一定的制度,以确保安全。 第6.1.1 2条 药剂的喷施应掌握如下原则: (一)应在无风晴朗天喷药,操作人员应站在顺风的上方顺风喷施,避免在大风、炎热高温的中午进行。 (二)在树种较多的绿地喷药时,应注意有的农药对某些园林植物的药害。(如梅、樱花、杏、柑桔、沙朴等对乐果及氧化乐果敏感,易发生药害) (三)在植物开花期间避免喷施农药,以防落花,对果树、药用植物应在收获前20-30天内停止用药, (四)喷药时应尽量做到药液成雾状,枝叶上附药均匀,对有些虫在叶背上危害的,叶正、反面均应喷剂。 (五)对蛀干害虫采用药剂注射时,必须事先清除孔内的粪便杂物,使药液通畅进入穴内。虫孔,排粪孔均需注满药液,注射后用泥团塞堵孔口。碰到一虫多孔时,应先堵塞注射孔洞以下的虫孔,然后注射。 第二节 除莠剂的使用 第条 使用除莠剂应了解药剂性能、杂草种类和生态习性以及使用地区上的花木种类对药剂的敏感程度,并经过小面积的试验,确定使用药剂的品种、比例以及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 第条 调配药剂应采用标准量具,按照经过试验而确定的比例配比,随配随用;已配好的药剂,应避免烈日曝晒。 第条 喷药要严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对敏感性强的花木应设置保护物隔离。喷药要均匀,有风时应注意风向,风大时不宜喷药。 第条 在草坪上操作时,药桶下要有保护物衬垫,药液不得外溢。 第条 药剂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净,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体中。施药工作人员完工后应洗净双手和脸部。 第条 施用化学除草剂的机具(动力部分除外),必须专用,不得与防治病虫的机具混用。 第条 严禁工作中吸烟;孕妇不应参加除莠剂的操作。 第条 除莠剂使用后的地区在药剂残效期间应停止开放。 第三节 防治效果要求 第条 对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其效果应达到95%以上,各类绿地与行道树能基本控制病虫害危害,其危害率在5%以下。 第条 防莠剂使用效果应达到95%以上。 第七章 防止污染 第条 废气、废液、废渣对园林植物的污染,应遵照中央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条例治理。 第条 绿地内的排污管网和排水管网应保证畅通、有效。 第条 施用化肥、药剂应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条 严禁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第条 绿地周围如发现有未经估计的污染源时,应调整栽植具有抗有害性气体的园林植物。 第条 各类绿地,严禁施用人粪尿。 第八章 园林植物技术档案 第条 各绿化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要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 第条 档案内容 (一)绿地气候、物候、水文、土质地形、地下构筑物等自然条件变化资料(注:气候:当年每月最高、最低,平均气温及特殊气候,如连续高温、干旱、暴雨、积水等状况)及调查报告。 (二)绿地建设历史及其发展。 (三)植物种类:按植物分类记载,地区名称、规格、来源、栽植年月,生长势和日常养护措施及其成效等。 (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五)植保:病虫害发生期、发生量、虫口密度、病害率;综合防治措施、防治效果数据,以及防治新技术、新药剂的应用及其效果;由于病虫危害枯萎死亡伐除的乔灌木数量及草本、小苗面积等。 (六)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总结报告等。 (七)枯死树木凡经挖除后必须记录归档。其内容是:编号地区、树种、规格、枯死原因、死亡日期、挖除日期、经过何种措施救护、挖除人、记录人、主管人姓名等。 第条 技术档案应每年分期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第条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制度,及时跟踪,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 第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将技术档案纳入软件管理之中。 附件2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绿化养护水平,提升公路绿化品质,确保公路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养护范围 平湖市内县道及以上公路绿化的养护管理。 第二条 养护主体 平湖市公路管理段为县道及以上公路绿化养护责任主体。 第三条 养护内容 (一)树木补植:树木保存率90%以上,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植树苗品种、规格与原有树木标准一致。草坪覆盖率须达95%以上。 (二)防病除虫:根据树木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做好防病除虫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采取化学、物理、人工和生物等综合防治防止病虫害蔓延。每年至少喷农药1-2次,冬季对乔木树干基部、大型灌木树干基部进行刷白,杀死害虫越冬虫卵,使树木保持良好长势。 (三)施肥浇水:施肥次数和施肥量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有机肥和无机肥施肥每年至少各1次,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常绿草坪植物适当追肥以保证在秋冬季保持青绿。根据不同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适当浇水,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遇干旱天气,要增加浇水次数,确保树木正常生长。 (四)整形修剪:中间隔离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不受遮挡,需经常性修剪。公路两侧行道树生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枝下高度应保持在3米以上,一旦发现应及时修剪。其他绿化根据不同树种及树木长势,每年春季和冬季各进行一次整形修剪,保持林带整齐、美观。 (五)绿地保洁:保持绿地内无杂草和农作物,路肩全年无高草,绿色通道边沟完好、整洁,尤其是无攀藤作物和高秆作物。清除生产性、生活性垃圾,杜绝各类违章搭建。 第四条 养护要求 承担公路绿化养护的企业应为具有公路养护资质或者营业执照具有绿化养护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 第五条 养护资金 绿化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条 养护检查与考核 每季度组织对公路绿化养护进行检查。对养护质量、日常投诉(包括城管数字、电视、报纸、市长电话、市民电话等)和对社会的影响性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并拨付养护资金。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该季度奖励1000元;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扣除(100分-季度得分)×100元的养护费;70分(不包含)以下为不合格,扣除(100分-季度得分)×150元的养护费,且进行通报批评。累计二次通报批评,取消该标段养护资格。 抽查中对不达标的养护企业发出工作联系单,进行提醒警示;如未能落实工作联系单中的内容,再发整改通知单,每张整改通知单扣除500元养护经费,季度考核时加扣2分。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平湖市公路管理段有权落实其他单位处理,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养护企业负责。 第七条 县道以下公路绿化养护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路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湖市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和河道绿化管护办法》(平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平湖市公路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2.平湖市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附表1 平湖市公路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一、乔木养护 (一)乔木养护的标准是生长良好,枝叶健壮,树形美观、无歪倒,无死树缺株,无枯枝残叶,景观效果良好。 (二)公路两侧行道树生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枝下高度应保持在3米以上,一旦发现应及时修剪。 (三)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治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乔木生长。 (四)冬季对乔木树干基部进行刷白,杀死害虫越冬虫卵,同时也有利于引导车辆行驶。以公路路面水平线为标准,刷白高度不低于1.2米。刷白剂配方为:生石灰1.5、食盐0.2、硫磺粉0.3、油脂少许、水5,拌成糊状溶液。 (五)根据不同生长季节的天气情况、不同植物种类和不同树龄对乔木适当浇水,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对水份和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浇水频率应视天气干旱情况确定。 (六)乔木应在休眠期和种植前施基肥,生长期可按植物的生长势施追肥。施肥次数和施肥量根据树木的种类和生长情况而定,有机肥和无机肥施肥每年至少各一次,种植三年以内的乔木要适当增加施肥量和次数,肥料要埋施,先打穴或开沟。施肥后要回填土、踏实、淋足水,找平,切忌肥料裸露。乔木施肥穴的规格一般为30×30×40厘米,挖沟的规格为30×40厘米。挖穴或开沟的位置一般是树冠外缘的投线影(行道树除外),每株树挖穴不少于两穴。 二、灌木和花卉养护 (一)灌木和花卉的养护标准是生长良好,花繁叶茂,造型美观,无枯枝残叶,植株整齐,花卉适时开花,绿篱灌木无断层。 (二)灌木和花卉修剪都应考虑每种植物的生长发育特点,既造型美观又能适时开花,花灌木和草本花卉必须在花芽分化前进行修剪,以免将花芽剪除,花谢后要及时剪掉残花老枝。片状灌木整形要求灌木顶面、侧面平整;球状灌木整形要求外形美观。灌木要保持生长整齐,片状灌木高度控制在0.6-0.8米之间,球状或单株灌木高度控制在1.5-1.7米之间,超过时应及时修剪。中央分隔带开口岛头、平交口等部位应按设计高度和视距要求进行养护修剪。 (三)应及时清除分隔带内的杂草和垃圾,保持整洁。清除杂草和松土时要保护灌木根系,不能伤根造成根系裸露。 (四)及时做好灌木和花卉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虫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五)应根据灌木、花卉的生长和开花特性进行合理浇水。在雨水缺少的季节,每天的浇水量要求不低于该种类该规格的蒸腾量。 (六)冬季对大型灌木树干基部进行刷白,杀死害虫越冬虫卵,同时也有利于引导车辆行驶。以公路路面水平线为标准,刷白高度不低于1.2米。刷白剂配方为:生石灰1.5、食盐0.2、硫磺粉0.3、油脂少许、水5,拌成糊状溶液。 三、草坪养护 (一)草坪养护的标准是目的草种生长良好,草坪整齐雅观,覆盖率达95%以上,杂草率低于5%,无坑洼积水,无裸露地。 (二)草坪修剪应考虑季节特点和草种的生长发育特性,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三)应经常清除草坪杂草,使纯草坪和混合草坪目的草种纯度达95%以上,新接管的绿地要求半年内达到要求。 (四)及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精心管养,使植物增强抗病能力,经常检查,早发现早处理。采取综合防治、化学防治、物理人工防治和生物防治等方法防止病虫害蔓延和影响植物生长。 (五)根据草坪植物的生长需要进行浇水和施肥,在每年秋、冬季雨水缺少的季节,加强淋水,每天的淋水量不低于该草种该规格的蒸腾量。结合浇水适当追肥,以保证常绿草坪植物在秋、冬季保持青绿。肥料的施用要适量、均匀,防止过量或不均匀引起肥伤。 四、路肩养护 保持路肩全年无高草。 五、边沟养护 保持公路边沟完好、整洁、无破损,排水畅通。 附表2 平湖市公路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业主在合同期内,对以上标准作出调整,养护单位须严格遵守执行。 附件3 平湖市河道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河道绿化建设成果,切实提高河道绿化管护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养护范围 我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下河道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等的养护管理。 第二条 养护主体 河道绿化养护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为养护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养护管护单位。 第三条 养护内容 (一)树木补植:树木保成率90%以上,树冠完整,无明显枯枝、死杈,对达不到标准的要及时进行补植。春季补植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秋季补植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补植树苗品种、规格与原有树木标准基本一致。 (二)防病除虫:针对树木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做好防病除虫工作,每年至少喷农药1-2次,使树木保持良好长势,有蛀干害虫的株数控制在10%以下。 (三)施肥浇水:每年施肥1-2次,春季生长期施速效氮、磷肥,秋季施有机肥或氮、磷肥。遇干旱天气,要增加浇水次数,确保树木正常生长。 (四)整形修剪:根据不同树种及树木长势,乔木修剪每年春季和冬季至少各进行一次整形修剪。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等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基本保持树形整齐、美观。 (五)绿地保洁:保持绿地内无杂草和农作物,尤其是无攀藤作物和高秆作物。清除生产性、生活性垃圾,杜绝各类违章搭建。 第四条 养护要求 承担河道绿化养护的企业营业执照应具有绿化养护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各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落实具体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内容、职责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养护资金 河道绿化养护管理由涉及镇、街道负责,市财政每年分别按照单边单排、单边双排及河岸全线带休闲景观综合绿地的管护长度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年最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政策意见执行,各镇、街道按1:1比例配套,养护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或截留。 第六条 养护验收 每年11月,由各镇、街道自查后,将养护情况上报平湖市水利局,由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林业、园林等相关单位,按照养护内容和有关要求,参照《绿化养护管理三级质量标准》,对各地养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养护要求,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给予100%资金补助;考核得分在85-90分之间的给予85%资金补助;考核得分在80-85分之间的给予75%资金补助;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不予补助。同时,结合年度绿化工作考核,对养护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湖市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和河道绿化管护办法》(平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河道绿化养护管理三级质量标准 2.平湖市河道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附表1 河道绿化养护管理三级质量标准 一、绿化基本充分,植物配置一般,裸露土地不明显。 二、园林植物达到 (一)生长长势:基本正常。 (二)叶子基本正常:(1)叶色基本正常;(2)严重黄叶、焦叶、卷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10%以下;(3)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20%以下。 (三)枝、干基本正常:(1)无明显枯枝、死杈;(2)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10%以下;(3)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上100平方厘米3头活虫以下,较细的枝条每尺长一段上在15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6%以下;(4)90%以上的树冠基本完整,有绿化效果;(5)养护措施:按三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6)行道树缺株在3%以下;(7)草坪覆盖率达90%以上;草坪内杂草控制在30%以内;生长和颜色正常;每年修剪暖地型草1次以上,冷地型草6次以上。 三、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能较好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四、绿化生产垃圾主要地区和路段做到日产日清,其他地区能坚持在重大节日前突击清理绿地内的废弃物。 五、栏杆、园路和井盖等园林设施比较完整,能进行维护和油饰。 六、对人为破坏能及时进行处理。绿地内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行道树树干上钉栓刻画现象较少,树下无堆放石灰等对树木有烧伤、毒害的物质,无搭棚设摊、围墙圈占树等。 附表2 平湖市河道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为巩固农村绿化建设成果,提升农村绿化养护水平,推动农村绿化养护管理长效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村庄绿化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养护范围 包括村镇绿化及农田林网。 村镇绿化是指集镇建成区的公共绿地、村庄新社区绿化、村内公园绿地。农田林网是指镇级及以下公路、机耕路、沟渠两侧的农田防护林带。 第二条 养护主体 农村绿化养护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主体,具体落实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条 养护内容 包括绿化补植、浇水、除草、松土、施肥、修剪、防病虫害和日常巡查等。及时清理病死树和缺株补植,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治,适时进行施肥浇水、松土除草,根据不同树种及树木特性,合理修剪整形,保持林木生长健康旺盛,绿化保存率达到90%以上。保持绿地内无杂草和农作物。清除生产性、生活性垃圾,无各类违章搭建,及时制止并严厉处罚乱砍滥伐和毁坏林地绿地等行为。 第四条 养护机制 市和镇、街道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市林业局负责镇、街道绿化养护技术指导,定期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化养护质量检查监督及考核。镇、街道负责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订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养护单位、签订养护合同,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养护资金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移交由镇、街道负责养护。市财政按照各镇街道农田林网管护面积、省级森林村庄管护个数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年最新农业发展扶持政策文件执行,镇街道给予1︰1配套。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集镇建成区的公共绿地、村庄新社区绿化、村内公园绿地养护由镇街道落实专项资金。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或截留。 第六条 养护督查与考核验收 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和《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每季度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分。年底,根据四季度考核综合平均得分,给予相应的养护补助,同时对养护工作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将养护自查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林业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湖市绿色通道、农田林网和河道绿化管护办法》(平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2.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附表1 平湖市农村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标准 第一条 树木补植 (一)枯死树木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树木缺株尽早适时补植。树木保存率90%以上。 (二)补植季节应以春秋两季种植为主,非种植季节补植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强补植后的养护工作。 (三)落叶树宜在春季土壤解冻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宜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四)补植树木应与原有树种规格一致,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 第二条 防病除虫 (一)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病虫害防治方针。绿地与行道树能基本控制病虫害危害,其危害率在5%以下。 (二)针对本市发生普遍的各类蚧壳虫、蚜虫、叶螨、粉虱、天牛、木蠡等害虫,以及白粉病、炭疽病、褐斑病、黑斑病等病害,按照发生规律及发生情况,及时做好化学、物理和人工等综合防治。树木每年3次以上,绿地2次以上。 (三)适度修剪,剪除病、虫枝,挡风、遮光徒长枝,过密的内膛枝。对病叶、病枝、病根、病株应及时集中焚毁,结合中耕(冬耕)除草,消灭地下害虫。 (四)每年冬季对树干基部进行刷白,以杀死害虫越冬虫卵。 刷白高度为乔木1米,乔状灌木0.5米。 第三条 施肥浇水 (一)根据树木及草坪地被的生长情况、土壤肥力合理确定施肥的种类和数量,以有机肥为主,推广应用复合肥料。 (二)每年施肥不少于2次,花灌木宜在花后施肥,乔木类宜春季进行。春夏季生长期施速效氮、磷肥,秋冬季施有机肥或氮、磷肥。 (三)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一般情况下6月份2次,7-8月份每个月3次。夏季浇灌宜早、晚进行,冬季浇灌选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遇干旱天气,增加浇水次数,做好抗旱保水。 (四)绿地内及树木周围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四条 整形修剪 (一)乔木类主要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枯枝和烂头。保持树冠整齐匀称,不与架空线发生干扰,不挂车辆,不碰行人;行道树枝条不影响交通标志及红绿灯。 (二)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形成。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三)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整形重修剪宜在早春进行,隔离带绿篱高度应控制在距地面80cm以下。 (四)草坪全年机械割草2—3次以上,主要地区3—4次以上,结合日常人工割草,草皮高度保持在8cm以下,整齐、平坦。做到基本无杂草,草坪纯洁度达到90%以上。 (五)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落叶树中观花的花芽类树种宜在花后修剪,其它一般为落叶后至萌芽前修剪。常绿树及抗寒力差的树种在严冬不进行修剪,宜早春剪。 (六)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进行。应根据各类树木的生长特性及不同要求进行疏枝、剥芽、摘心、去残花、疏蕾、疏果等。 第五条 绿地保洁 (一)及时清除绿地内杂草和农作物,无攀藤作物和高秆作物。 (二)保持绿地范围内清洁,无垃圾、无积水、无淤泥;树穴不积水,穴内无杂草及堆积物。绿地内局部土方流失,应及时复土,恢复原状。 (三)及时清除死树枯枝和树体上的钉、线等各类绑扎物。 (四)绿地内园林小品设施等维护良好,无缺损,无各类违章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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