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8-1355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8-10-10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18〕104号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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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5号)、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8〕47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公共消防安全体系,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实现“防大火、降亡人、减总量”的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消防职责 (一)加强政府统一领导 1.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平安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及相关专项督查内容,提高考核比重。各镇街道要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火灾形势,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机构组成、议事规则、成员职责、工作制度,成立督导专班,落实常态化督导。 2.严格挂牌督办制度。各主体要结合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每年至少确定一批火灾隐患单位或区域,明确整改期限、落实督改责任,对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市政府每年对火灾起数排名靠前和亡人火灾突出的重点主体建立滚动挂牌督办,年底按照火灾事故下降率考评销号。市消安委定期对重点主体进行约谈。 3.落实常态化火灾防控机制。加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本地火灾防控薄弱点,开展三类场所、高层建筑、电气火灾、危化品和燃气领域及其他火灾高危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要以重大活动消防安保标准做好日常消防管理,确保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 4.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亡人和有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各主体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场、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和善后处置,并依法依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提及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事故暴露问题立即整改等制度规定。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1.落实消防部门职责。市消防大队要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全市火灾规律和特点,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2.落实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职责。市民宗局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市教育局、文广新局(体育局)负责由文化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督促学校根据已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的消防知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市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企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消防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的处置。市国资局负责督促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城投集团、水务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工作机构人员配置,落实消防安全资金保障,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抓好落实。对新兴行业和领域,应及时研究确定消防监管主体。 3.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支持保障。市发改局负责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外予以公开,推进部门联合奖惩。市民政局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消防大队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完成消防职责及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时的必须开支予以保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等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做好专职消防队队员、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保障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指导消防部门开展救护技术培训。市安监局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配合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抓好落实。 (三)强化单位主体责任 1.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应急预案,做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全过程安全管理、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强单位新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保、电气线路检测、油烟管道清洗、应急演练,建立微型消防站,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法人、项目经理(主管)、保安部负责人、项目保安队长(保安员)电工等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建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机制,开通绿色通道,便于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健全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培育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消防员等专业服务人员队伍,激活和规范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市场。规范消防中介代办机构从业行为,构建运行高效的消防中介代办机构运作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强行业消防安全协作和自律。加快消防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强化事中问责 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导、函告、督办、约谈等制度,通过强化过程督导推进责任落实。 (一)督导制度。市消安委要落实定期督导工作机制,每月通报全市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对当月被评为红色预警的单位,启动函告机制;对连续两个月为红色预警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季度内连续为红色预警的单位,实施约谈问责。 (二)函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办向相关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函告知: 1.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工作任务的;未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落实相关消防工作的; 2.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未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工作内容,实行同部署、同考评的; 3.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暗访督查数据分析研判,辖区或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4.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消安委办反馈办理情况;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三)督办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对有关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下发督办通知或采取挂牌督办: 1.未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未将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 2.未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和指示的; 3.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编配要求的; 4.未落实消防保障经费的; 5.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火灾防控的; 6.对督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7.辖区或行业连续发生火灾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8.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 9.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督办对象应当自接到督办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市消安委报送整改计划; 市消安委要在接到整改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确定整改计划后,市消安委要跟踪督导,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四)约谈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约谈: 1.未有效推进省、市、县(市、区)三级挂牌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集中区域的; 2.辖区或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3.辖区或行业发生2次及以上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4.突破市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控制指标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约谈具体由市消安委牵头组织实施。被约谈人员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对象应当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消安委。 三、严肃事后追责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责任追究联席会议,明确相关责任追究权限和相关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相关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过火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市级以上政府(消安委)部署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应列入但未列入火灾隐患清册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亡人、1人(含)以上重伤、过火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已列入本年度火灾隐患清册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亡人、2人(含)以上重伤、过火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火灾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不服从火场指挥,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扰乱火场秩序,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的; (三)贻误救援工作,造成事故损失或影响扩大的; (四)阻扰、干涉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及时纠正过错行为,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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