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8-02-26 13:52
  •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局
  •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

本通知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用地适用范围:一是公益性投资项目或者投资额在1亿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时占用临时用地,包括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材料堆场、预制场、临时堆土、运输便道及临时工棚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石油天然气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 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内容

(一)合理选址。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外的,由镇街道出具同意证明。临时使用林地、公路或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还提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其中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 个月内,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审批面积。严格控制临时用地面积,一般项目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超过5亩;占用耕地10 亩以上重大项目的临时用地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提供主体项目审批资料,明确临时用地的用途、年限、范围、面积以及施工或占用单位名称等情况。

(二)签订合同。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所在地镇街道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土地现状地类、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年限、土地恢复责任人、土地复垦时间、恢复原状要求、限制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三)缴纳费用。在临时用地批准前,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足额预存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为30元/平方米。同时,申请人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具体补偿费用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其中,涉及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年20元/平方米。

(四)审查批准。临时用地审批应当先经所在镇街道国土所初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涉及下放审批事项的,按相应职权审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随时退出。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及时恢复原状,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四、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包括及时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废弃物、平整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占用耕地的必须复垦成耕地,并经所在地镇街道、农经、国土等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不计利息退还全部复垦保证金。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镇街道组织实施复垦。用地单位预缴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足以满足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五、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一)强化耕地保护。临时用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不占少占耕地,对土地复垦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采用架空结构或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加大临时用地督查。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落实“挂牌施工” 。各镇街道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核实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开发利用现状等,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临时用地纳入土地执法检查范围。对于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要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于超范围占用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敦请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文件和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2. 主体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 《临时用地审批表》;

4.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含补偿);

5. 市级规划、林业(涉及林地的)部门意见;

6. 土地复垦方案和复垦协议(使用农用地的);

7.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支付证明;

8.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定界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0.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临时用地审批表

用地单位


用地项目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被用地单位名称


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座落


使用年限


具体用途




临时用地

面   积

M2


合    亩

农用地

M2

其中:耕地     M2;园地     M2;林地     M2;其他     M2;

建设用地

M2

未利用地

M2

权  属

单位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国土所

初审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镇(街道)

审核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国土局

审核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1、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面积使用,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并且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为1-2年,期满后应及时将土地退还给原单位,如确需要延期使用的,应提前2个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续办,逾期不办的均按非法占地论处。

3、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占用农用地的必须负责土地的复垦,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4、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使用临时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出租或转让。

5、申请人执行上述规定并签章的,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甲方:                         ;

乙方: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在本辖区内临时使用土地,乙方在批准的年限内享有临时土地使用权。乙方须持有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本合同文本,在全额缴清临时用地有关规费后,报经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取得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基本情况。

1、土地坐落:                 ;

2、用地面积:                     ;

3、土地用途:                               ;

4、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5、用地四至界线及临时用地红线范围见本合同附图。

第四条: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土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和构筑物;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变相买卖。

第五条:乙方同意一次性缴付以下费用,取得本宗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

1、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照人民币每年   元/平方米计算,本项共计人民币       元;

2、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按照人民币   元/平方米计算,本项共计人民币    元;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缴纳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临时用地,如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土地时,乙方应当自觉服从并拆除临时建筑。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若不再需要使用本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复垦协议在一年内实施土地复垦并经农经、国土等相关部门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不计利息退还全部复垦保证金。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复垦。用地单位预缴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不足以满足土地复垦所需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土地,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二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续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依法收回或拆除乙方所使用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不予批准乙方的用地申请,不予续签《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书》,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收回土地。

1、影响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或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安全的;

2、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违反合同项下相关条款使用土地,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使用土地的;

3、政府因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使用该宗地范围内土地的;

4、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合同自动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未提出续期的;

2、乙方提出申请退回所使用的土地,并经甲方批准的;

3、遇有不可抗拒力不得不终止合同的;

4、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规定规定的应当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乙方按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办理完临时用地全部审批手续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市国土局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一、项目简介

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压占、施工等造成了土地破坏及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了及时地对爽直土地复垦利用和恢复改善生态环境,为确保我公司      项目正常开工,在土地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我单位进行了临时用地的申请,总面积  亩用于      建设。根据“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出复垦方案。

二、复垦的目标

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恢复至原有的地形地貌或比原有更改善的状况;恢复原有功能,与原有地形地貌相符。满足复垦要求后通知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并交付使用。

三、土地复垦的座落,范围、面积及土地类别

土地复垦的地块座落       镇       村,其四至:详见临时用地红线图,土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类别详见《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复垦保证金标准、支付与预收方式和缴纳期限

1、收费标准:恢复土地原状复垦保证金为  元/平方米。总金额为         万元。

2、支付与预收方式:土地复垦保证金由               支付给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费用账户。

3、缴纳期限: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预缴土地复垦保证金。  

五、保证措施

1、临时用地单位承诺临时用地属于耕地、林地的,自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属于其他土地的,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期限恢复土地原貌。

2、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农经、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临时用地进行验收,经验收后,镇街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土地复垦费押金;临时用地单位若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预缴的土地复垦押金不予退还,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复垦整治,复垦整治费用超过押金部分的,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3、土地复垦费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用地单位(签章)


镇、街道(签章)



临时占用耕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

乙方:                                    ;

为大力支持乙方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确保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之前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订立如下耕地复垦协议:

一、临时用地座落:                                      。

二、临时用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耕地         平方米。

三、临时用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复垦费用。乙方应按   元/平方米一次性向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缴纳复垦保证金人民币            元。

六、乙方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对于临时占用的耕地,必须按照高标准农田要求进行复垦。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局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垦保证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双方另行协商,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七、乙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甲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复垦保证金由甲方代为使用,用于对所占耕地进行复垦,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还土地,及时自行拆除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市国土局备案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