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龙不服市场监管局的投诉举报答复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 发布时间: 2018-03-3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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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平政复字〔201734

申请人:张某龙。   

被申请人: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1026日作出的《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龙举报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答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收到上述材料,于同月22日依法决定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919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缇娜”)商品网页宣传“面料成分:100%桑蚕丝,真丝有‘丝绸皇后’‘健康纤维’‘保健纤维’的美称。真丝,属于蛋白质纤维,纤维中含有人体所必须的18种氨基酸,与人体皮肤所含的氨基酸相差无几,可以帮助皮肤维持表面脂膜的新陈代谢,故可以使皮肤保持自如、光滑,有人类的‘第二皮肤’ 的美称;透气吸湿,清爽排汗,防止滋生病菌,是最好的健康纤维;防止紫外线的服饰、防御有害气体侵入、抵抗有害细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事。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与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不同(虽是一个订单号,但的举报内容与之前不同),被申请人以之前履行的行政职责回复申请人此次举报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身份证;

2.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龙举报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答复;

3. 举报申诉函、申请人在简缇娜淘宝网上的订单页及简缇娜关于商品描述页面打印件。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主体资格及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称:1018日,被申请人接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函三份,举报人张某龙、张某燕、钟某钦等反映在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网店“简缇娜旗舰店”购买一款“2015夏季真丝防晒衣女防紫外线开衫外套,100%桑蚕丝短款连帽防晒服” ,该商品的网页上宣传“顶级原料、顶级重磅桑蚕丝面料、最好的健康纤维”等内容。经调查,被申请人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在20164月底已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顶级用于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申诉函,反映其于20163月在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网店“简缇娜旗舰店”购买一款“2015夏季真丝防晒衣女防紫外线开衫外套,100%桑蚕丝短款连帽防晒服”,该商品的网页上宣传涉嫌虚假宣传等内容。因两次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相同,且当事人早在4月底已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也已经对当事人使用顶级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本着“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告知其查询该案行政处罚信息的方式方法。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主要有:

1.     举报申诉函附订单网页打印件、申请人身份证;

2.举报申诉函附附订单及商品网页打印件;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字〔2017143);

4.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某龙举报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答复;

5.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和依据。

经本机关查明: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淘宝网店“简缇娜旗舰店”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申诉函。申请人认为其于在简缇娜旗舰店购买的“2015夏季真丝防晒衣女防紫外线开衫外套,100%桑蚕丝短款连帽防晒服”,简缇娜在其商品页面宣传时使用了“最好的健康纤维”等宣传用语,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同年,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所投诉事项与接到的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情况移交函中申请人所投诉的订单号为同一个订单号。被申请人已于对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决定书公示在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浙江政务网。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是其法定职责。1220日,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及案外人的投诉举报,对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在相关网站上。,申请人再次基于同一个订单进行投诉举报,其理由虽然不同,但针对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根据其之前的投诉已对平湖市简缇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处理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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