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28/2018-603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环保局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18-05-21
- 发文字号:
- 平环保〔2018〕46号
关于2018年平湖市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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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的通知》(嘉环发〔2018〕23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控能力,规范监控管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市在线环境监控系统,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相关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安装范围 列入嘉兴市2018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对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环办环监〔2017〕61号)中的重点行业标准及《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的氮磷重点行业分类情况,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确定了今年的建设任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建设内容 1.制浆造纸行业加装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备;纺织染整行业加装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备;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需加装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备;氮磷重点排放行业需加装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控设备。此外,砖瓦行业根据排放标准新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氧量、温度、压力、流速等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选用自动监控设备时,应在国家环境监测仪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中选择,设备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加装及新建设备要求具体见附件1。 2.按照《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函〔2017〕449号),建设、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于未安装门禁和视频的监控点位加装门禁和视频,对于新建的监控点位,视频和门禁系统与自动监控设备同步建设。 3.对于监控房及排放口建设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环办环监〔2017〕61号)的技术规定进行建设。 (三)时间要求 1. 5月31日前,制定建设计划(或建设方案)报环保局监控中心。 2. 6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 3. 7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安装。 4. 7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调试及验收备案。 5. 8月31日前,开展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自查,并汇总相关情况。 三、其他要求 排查现有监控设施,对功能缺失或无法满足监控要求的实施淘汰更新和补充。同时可根据自身要求,参照重点排污单位建设要求加装相应自动监测设备。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运行管理工作,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执行。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在完成建设后,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平湖市环保局备案。 排污单位根据目前自动监控设备计量检定现状,应到相应的质量监督部门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计量检定工作,做到应检必检。 四、资金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完成、符合财政资金补助相关政策的按要求给予补助。 联系人:环保局监控中心 陈天雷 电话:0573-85631529。
附件:1.平湖市2018年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企业名单 2.关于加快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的通知(嘉环发〔2018〕23号) 3.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4.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站房门禁视频监视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试行)(浙环函〔2017〕449号)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1日
附件1: 平湖市2018年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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