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39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12-16
《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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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14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就全省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了省级层面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平湖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02号),实施一年以来,我市共有2幢房屋实施了加装电梯。 2019年4月2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 号)出台,该文件对实施主体、资金筹集、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并就成立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做了规定。随后,嘉兴各县、市(区)相继出台了地方办法。根据嘉兴市办法及周边县、市(区)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实行)》,明确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工作小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了财政补助标准及电梯加装实施程序等内容。 (一)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成立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残联、公积金中心及各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明确了其他部门、镇街道工作职责。 (二)财政补助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加装费用(含设计、监理费)经第三方审价后,政府按照审价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含审计费),当湖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当湖街道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镇街道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 (三)电梯加装实施程序。参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号)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平湖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563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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