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推动全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规定,于2021年底前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且在本市生产、结算的品种。

二、奖励措施

(一)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21号)要求,将省财政安排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激励本地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按品种对2021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将省级奖补资金全额奖给。

(二)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所在药品生产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按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先后顺序依次申报奖励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不超过(含)5个,但进入同品种国内前三家的不受数量限制。

(二)企业申请奖励政策,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和研究过程合法合规。凡经核查发现有违真实性问题的,一律记入我市信用管理系统,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予以追回。

本办法 自2020年1月16日起施行。


平政办发(2019)85号【关于印发平湖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