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87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成文日期:
- 2019-12-04
《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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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我市助残扶残补助各种政策分散在往年度各个文件中,为进一步整合、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护理康复、爱心助学、就业创业补助等制度,加快推进残联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的助推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平政发〔2016〕18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6〕1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该实施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平湖市扶残助残补助实施办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就业创业补助、康复补助三大部分共二十一条。 第一部分为社会保障部分。 第一条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明确了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实行困难残疾人补贴,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第二条是残疾人生活津贴补助,明确了对劳动年龄外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0周岁以上或18周岁以下)的无固定经济收入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残疾人补助生活津贴。 第三条是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困难补助,明确了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的残疾人给予困难补助。 第二条、第三条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为止。 第四条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持续6个月以上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该政策自2020年1月起执行。 第五条到第八条是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二条是助学补助,取消了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学生助学补助,改为执行慈善助学政策(平慈〔2018〕7号)。 第一部分政策中还取消了残疾独生子女生活津贴补助,绝大部分纳入民政困境儿童补助范围;取消了危房改造补助,由建设局统一实施。 第二部分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补助: 第九条是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政策,引导鼓励成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吸纳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是安置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奖励;第十一条是残疾人农业扶贫基地补助,对认定为平湖市级残疾人农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部分里取消了残疾人家庭小额信用贷款贴息;取消了困难残疾人种养业补助;取消了下拨乡镇(街道)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第三部分为残疾人的康复补助,这一部分主要是执行省里的残疾儿童康复、其他残疾人基本康复补助、辅具补助政策,涉及十三、十四、十五条。其中对残疾儿童补助的范围扩大到父母双方均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连续5年以上且新居民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十六条是视力复明补助,取消了普通白内障复明者、青光眼等手术补助,补助对象改为持证残疾人。 第十七条是精神残疾医疗补助。 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一条为附则。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中的第四条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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