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4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19〕12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19-002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财政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19-12-04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运行。政策性融资担保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条  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的业务运行、担保审核、风险管控、风险代偿、债务追讨等由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具体承担。担保公司初创设立规模1亿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加强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政策性融资担保运行的基本定位和原则以及重大担保、政策措施等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府办(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监管,协调解决政策性担保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性担保运行情况。

第五条  担保公司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负责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调查审核;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担保业务情况;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第六条  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章  担保公司运作

第七条  担保对象。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担保对象主要为我市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具体准入条件细则,可由担保公司予以设置及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方式。由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对单户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经担保公司形式审查后,即可办理担保手续;对单户贷款超过200万元的企业,经担保公司实质审查同意后,办理担保手续。涉及形式审查额度调整的,由担保公司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不得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

第十条  担保额度和费率。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原则上小微企业主与小微企业不得同时由担保公司承保。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涉及费率调整的,由担保公司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风险分担。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一旦出现风险,由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比例(担保公司承担80%、贷款银行承担20%)分担。

第十二条  债务追讨。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后,债务可直接委托贷款银行负责追讨,诉讼费用由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比例(担保公司承担80%、贷款银行承担20%)分担。

第十三条  代偿支付。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银行的偿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查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融资业务中担保部分的代偿责任(即该笔贷款未得到清偿部分的本金按比例承担部分和约定贷款期限内未得到清偿部分利息〈仅限于利息,不包括罚息、复利〉按比例承担部分)。对于不符合约定条件不予代偿的,担保公司应在贷款银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配套制度。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内控管理制度、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风险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分别由担保公司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

第十五条  技术支持。支持担保公司开发并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审核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总额风险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按照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放大。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单独风险控制。合作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放大倍数和利率提供贷款,不得附加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所有银行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总和按一定上限予以控制,具体上限金额由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体系统分结合、相对独立。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贷款银行监督借款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借款人(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银行应及时采取一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同时书面告知担保公司,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可直接委托合作银行负责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诉讼、追讨等法律事务,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代偿情况,担保公司可对银行采取警示、暂停新增业务等措施,具体的代偿风控指标及措施由担保公司根据每年实际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予以执行。应遵循逆周期的操作思路,适当扩大风险容忍度。

第十九条  容错免责。对已按规定履行担保审核职责的经办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五章  收益及补充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的收益。担保公司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确保担保公司正常运行。公司收益主要用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和补充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长效的补充机制。根据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补充。

第六章  产品创新

第二十二条  坚持市场导向。担保公司的创新方向应始终以银行及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需求推动产品创新。

第二十三条  体现政策引导。鼓励担保公司产品创新,利用担保公司的杠杆作用,提高专项资金和补贴的使用效率;利用银行贷款,实现政策扶持的针对性和普惠性。针对政策明确要求支持的行业和产业,可设立专项担保,提高风险容忍度,减少或取消担保费。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方合作。鼓励和支持省担保集团、保险公司等机构以共担风险等方式参与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和合作创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4日起施行。



平政发(2019)129号【关于印发平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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