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y/2019-1921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钟街〔2019〕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72-2019-0002
- 发布机构:
-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
- 2019-03-19
关于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搬迁补偿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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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搬迁补偿政策处理指导意见的文件 各村社区,各部门: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类型房屋征收,规范家庭企业房屋征收行为,促进房屋征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各项目组的顺利开展。为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深化推进二次创业,为金平湖新崛起提高贡献度,经研究,决定参照《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发〔2018〕70号文件)规定,结合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实际情况,对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搬迁补偿政策制定如下意见(附文件)。 平湖市钟埭街道办事处 2019年3月19日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搬迁补偿政策处理指导意见 根据《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发【2018】70号文件)规定,结合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实际,现对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搬迁补偿政策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钟埭街道)集体土地上利用本户住宅及附属房屋等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证照齐全、生产经营正常、照章纳税的工商户和个体商业户。 二、搬迁补偿 房屋搬迁补偿:凡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开业的,其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补偿标准执行。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按下列衡量标准累加计算: 1、个体商业户(包括商店、小超市、餐饮、修理、建筑、 理发、洗衣、洗车等)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1)按基数每户1.5万元(含搬运费),再乘以地段系数 (见地段系数表); (2)按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税费年平均额; (3)按必备的机械设备和营业设施3000-5000元; (4)按营业面积(不含堆放库存商品及其杂物的其他面积)10平方米以下1500元;20平方米以下(包括20平方米)2500元;30 平方米以下(包括30平方米)35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一平方米增加100元补助,其中洗车场地每户按2000元补助; 地段系数表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空移交的个体工商业户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2、企业(包括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企业),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按企业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税费年平均额(税费缴纳数据由税政部门查得); (2)按实际用作生产房屋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3)按企业在册缴保职工人数,依据平湖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人均6个月给予企业与支付解约职工的经济补偿补助(本条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4)按产能设备给予补助:轻纺类台均400元,五金加工类台均2000元给予补助,其他类参照上述相似类协商给予补助。 (二)搬运费补助 1、企业库存材料按实际用作生产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需拆装调试的机械设备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就拆装调试所需费用做出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3、供电供水、网络监控设施(设备)按生产场所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也可按发票金额或按现行价格结合成新率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4、空调、电话移装费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5、 其他未尽事项协商补助。 三、家庭企业按期搬迁奖励,在搬迁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并移交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按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税费年平均额的50%给予奖励(不足2万元按2万元给予补助); (二)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有证企业一次性奖励3 万元; (三)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的有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按实际生产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土地退耕奖励。 四、其他 (一)不得重复计补 1、面积以评估单位测绘图纸所标注的面积为依据; 2、户内不同成员注册同一地址、使用同一建筑的按一户计补; 3、对于实际经营情况与交纳的税收明显不符的,具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指挥部讨论。 (二)房屋所有权人与企业(商店)经营者分离的,补偿协议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1、租赁于房屋所有人的家庭企业、商业、服务业,持有营业执照但已搬移注册地,在其他地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元;2、租赁于房屋所有人的家庭企业、商业、服务业,持有营业执照,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参照家庭企业征收办法,正常征收(房屋所有人); 3、租赁于房屋所有人的家庭企业、商业、服务业,持有营业执照,但已停止生产经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 (三)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科所有。 (四)本文件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同时以前相关 政策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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