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41033213/2019-03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改局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19-04-08
- 发文字号:
- 平发改价〔2018〕24号
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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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相应提高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由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85元,因而嘉兴市天然气管网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市天然气企业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44元调整为2.904元。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25元(含税)提高为3.80元(含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可根据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分级进行下浮,幅度不限。 二、所有煤改气用户天然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0元以内。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用气时间)。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政策落实到所有非居民用户。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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