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 发布时间: 2019-05-23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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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平政发〔2008〕79号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通报批评;
    (六)扣发当年度岗位考核奖;
    (七)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九)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监察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且将纠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监察局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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