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50-9/2019-067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计生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14
- 发文字号:
- 平卫〔2019〕83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平卫〔2019〕83号
关于印发《平湖市分级诊疗 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平湖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7日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 5月27 日印发
平湖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开展双向转诊工作,扎实推进市域医共体建设,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畅通上下转诊流程,到2019年底,基本建立科学合理有序的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就诊率达到65%,其中医共体牵头医院下转成员单位患者人次同比增长≥10%,经成员单位向牵头医院转诊人次同比增长≥10%;到2020年,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密切合作,双向转诊保障和激励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形成分级诊疗模式,向下转诊人数同比增长率力争达到20%,实现住院患者市域内就诊率大于90%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中双向转诊主要是指医共体内部纵向和医共体之间横向进行的转诊治疗,其他医疗机构间的转诊可参照执行,其中患者到市域外就诊,须由市级医院(医共体牵头单位)实施转诊(精神疾病患者除外)。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均纳入双向转诊实施机构,各医疗机构临床诊治病种均纳入双向转诊范围。待条件成熟,民营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双向转诊工作。 二、转诊规范 (一)转诊原则 1.科学转诊。根据医疗机构区城布局和功能任务、服务能力等情况,结合患者就诊需要,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就优原则安排转诊,优先引导转往医共体牵头单位。 2.知情协商。患者需要转诊时,首诊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客观介绍可转往的医院及其专科情况,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并在病历的医患沟通中体现。 3.功能衔接。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作用,通过双向转诊信息平台,及时进行反馈信息,保证患者转诊中得到安全、连续、完整的医疗服务。 (二)转诊标准 1.向上转诊标准: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认为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7)其他不宜留治需要上转的情形。 2.向下转诊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7) 其他不宜留治需要下转的情形。 3.基层首诊及转外就医 (1)纳入“平湖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疾病种类目录”的病例,原则上要在医共体成员单位诊治。 (2)纳入“平湖市转外就医疾病种类目录”的病例,医共体牵头医院要按照转外就医程序进行审批。 4.医共体间转诊 市人民医院医共体、市中医院医共体、市二院医共体应根据自身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研究制定3个医共体牵头医院间,双向转诊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转诊目录。 5.特殊情况 (1)特殊人群(如70岁以上老年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按照“就近就医”原则,自主选择医疗机构救治。 (2)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癌症放化疗、骨折内固定患者需拆除钢板等)。 (三)转诊流程 1.上转流程 (1)患者在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就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予以诊治,如首诊医疗机构医生评估患者符合上转清单的,按照转诊原则,登录双向转诊平台操作进行转诊并由双向转诊办公室人员联系上级医院,确保病情交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将病人转诊至平湖市级医院,转出平湖市域外原则上通过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公室审核同意。除特殊情况外,与上级医院开展紧密型合作办医的市级医院应将病人上转至合作的上级医院。 (2)转诊病人持病历卡到市内对应的医疗机构后,在双向转诊办公室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上转到市外医疗机构的,转出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2.下转流程 (1)病人病情稳定、符合下转条件者,与患者沟通并经其同意,由经管医生登录双向转诊平台操作进行转诊并由双向转诊办公室人员联系好下级医疗机构,确保病情交接。 (2)上级医院应对下转患者安排相应的专家追踪跟进,指导方案,保障治疗效果。 3.市内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双向转诊平台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医保政策引导。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合理确定双向转诊标化工作当量,统筹确定调整系数,明确财政付费标准,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有效运转。 (二)落实就医便利服务。各医共体头单位要对转诊患者简化相关手续,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各医共体内实现门诊,住院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等可由成员单位预约,不需要重复排队等待;对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结果互认原则予以认可,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三)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各医共体要按照规定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尤其是牵头单位,对符合下转清单的患者要及时转诊至成员单位,并确保其得到安全、便捷、连续的医疗服务,进一步降低群众就医费用。各医共体要把双向转诊纳入医生的绩效考核,制定内部奖惩制度,切实提高双向转诊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严格控制转诊率,市级医院住院市外转诊率不超过10%。 (四)落实转诊工作职责。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库、专科新技术开展情况、大型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应用疾病检查等,不断完善上转病人三优(优先、优惠和优质)服务措施。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与上转医院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对下转患者按时响应,及时完善健康档案,纳入家庭医生随访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管理。各医共体应当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双向转诊实施细则,明确转诊服务流程,畅通双向转诊渠道,落实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协调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双向转诊工作效率,上下转诊均需通过平台完成。 (二)强化上下联动。医共体牵头单位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诊疗规范和转诊规范供成员单位参照执行,并细化诊疗科目,落实转诊具体病种。基层成员单位诊疗所需药品在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由医共体牵头单位负责提供,确保基层就医和下转到基层的患者治疗、用药的连续性与可及性。 (三)强化督导考核。市卫生健康局将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者核指标的连续监测。重点抓好向下转诊工作,以基层首诊率、专家门诊基层预约率、下级转诊病人占门诊或住院病人的比例、临床路径执行率、重点病种下转率等监测指标为重点,建立健全双向转诊的监管制度。对未按规定执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用群众听得到、听得懂、听得进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宣传,做好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为顺利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