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50-9/2019-068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计生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19-06-17
- 发文字号:
- 平卫〔2019〕92号
关于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涉及的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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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9〕28号)要求,我局对涉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梳理,对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行政审批工作涉及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放宽社会办医审批条件。将《关于印发平湖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平卫〔2016〕185号)中关于门诊部、诊所设置的规定内容:“‘十三五’期间,不再新增民营综合性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在东至东方路,南至胜利路,西至兴平三路,北至昌盛路范围外建设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及护理院,规划共新增3家。鼓励在平湖市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满五年以上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中医、口腔类门诊部(诊所)。”调整为“支持社会资本在本市范围内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对举办口腔、眼科、整形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不涉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独立实验室、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作区域、数量、申请人条件等限制。对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医护和药剂人员等要求,依据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遵照执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同步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中医诊所备案制、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及护理站实行备案制等服务项目改革,相关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服务流程等配套服务举措同步调整。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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