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4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办发〔2019〕5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1-2019-0010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旅游、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 成文日期:
- 2019-07-16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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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 33/T 2048-2017)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是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和院落、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合法建筑,结合地域性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风情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以慢节奏生活、家庭服务、乡野体验、亲近自然为特色,为游客提供乡野生活、休闲度假的居住空间。 第三条 凡在平湖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平湖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数据办、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税务局组成。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有序、生态优先、注重品质、突出特色、产乡融合、农民增收、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结合我市资源禀赋和人文风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发建设民宿,构建一批不同规模、形式及经营方式的市场主体,将乡村民宿产业培育成为具有鲜明地域特色、一流服务水平和一定规模的重要产业。 第二章 申办要求 第七条 申办民宿要遵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和《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 33/T 2048-2017)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选址应符合“多规合一”、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条件。选址范围引导到美丽乡村建设初显成效、村民意愿强烈、文化底蕴深厚、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传统自然村落,优先在省AA级及以上景区村庄、省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省旅游休闲示范村等乡村旅游景区规划布局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建筑物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三)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四)建筑物须产权清晰,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建筑层数超4层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建筑物须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五)民宿的消防安全应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号)和《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执行。 (六)内部装修改造应当符合星级宾馆标准要求,配备独立卫生间和外开窗户。 (七)应当具有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八)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公安联网登记制度,登记入住游客信息(包括游客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 (九)应当具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各通道、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要配备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对游客寄存的财物,要规范登记、领取和交接。 (十)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若进行房屋改造、修缮和装修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或登记备案。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民宿在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依法通过公安、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审批或验收合格,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做好民宿开办的备案工作。 (一)办理民宿开办申请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民宿治安管理要求;通过建设部门、公安机关的消防验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符合民宿卫生安全标准。 (四)如有从事餐饮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登记。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第九条中所述的相关证照并通过相关验收程序后,填写《“平湖民宿”开办备案表》,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并申领“平湖民宿”编号牌,统一纳入“平湖民宿”名单进行管理。民宿申请等级评定的,由市文旅局根据《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2048-2017)标准要求,开展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品牌的评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对民宿投资、经营、服务和管理主体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有居住用房进行合理设计和改造,按照客房标准投入运营的,按照《关于扶持村庄景区化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2018-2020)》(平政办发〔2018〕32号)奖励。根据《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33/T 2048-2017)标准,对新评定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的,按照《关于扶持村庄景区化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2018-2020)》(平政办发〔2018〕32号)和《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8〕87号)执行奖励。 第十三条 培育扶持市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积极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 第十四条 扶持政策将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经评定的民宿实行动态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认定的民宿每年复核一次,未达到“平湖民宿”认定标准的摘除“平湖民宿”牌子。 第十六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涉及多部门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如实报告所在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八条 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者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者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五)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七)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其它违反法律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所在镇、街道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消防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营业的民宿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平湖市民宿开办备案所需证照 2.“平湖民宿”开办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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