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陈镇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稳步推进广陈镇经济社会和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平湖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02〕8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号) 等文件精神,我部门起草了《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诺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体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应当在2019 年8月7日下班前提交书面意见至广陈镇征收工作指挥部(逾期无反馈视作无意见)。
电话:0573-85780411 联系人:周洁
广陈镇征收工作指挥部
2019年7月29日
广陈镇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以各村现有承包权证等为依据,确定被征收农户的征收土地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包括人员安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和土地补偿等。
二、人员安置政策
被征收农户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户撤建制”规定执行;被征收农户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一般按“人地对应”政策执行。
(一)安置对象
对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在册农业户籍人口,户口截止日期以公告确定日期为准。但下列人员,可视为在册农业户籍人口。
1.在撤建制时虽不在册,但其户口是原在册直接外迁或注销的以下人员视同在册农业户籍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政策。
(1)应征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和10年以上士官);
(2)中专以上在校学生及1997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就业政策后毕业尚未就业或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
(3)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批准可以申报或迁入。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复员军人未申报户口的;
(3)两劳释放人员未申报户口的;
(4)户口截止日期之前出生未申报户口的;
(5)户口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收养,经市公证处公证的;
(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岀生的子女,须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处理后,由计生部门岀具证明。
3.因婚外嫁但户口仍在本次撤建制户的,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4.老人与子女承包田册分立的,应合并或分摊到有赡养义务的人员承包册上,人口也同时分摊到相应的家庭中。
5.现役士官若服役不满10年转业的,则由民政部门确认后视同在册农业人员,补足征地时规定的有关征收政策享受。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一律不得迁入。
安置对象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份确认,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户籍证明由公安部门提供,公务员身份由组织部证明,事业单位人员(不含自设机构)身份由人力社保局证明,独生子女或违法生育子女由镇社发办证明,现役军人由人武部证明,复员、转业军人(不含军官和10年以上士官)由退役军人事务局确认,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校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服刑的人员凭法院判决书。
(二)安置人员的确定
1.涉及撤建制的户全部在册农业人员。
2.征用部分土地的户,按照“人地对应”原则确定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员。“人地对应”涉及人均耕地面积以各村上年底人均耕地面积为准。
3.部分土地征用后,征地面积不足人均耕地的农户,原则上不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每亩给予15000元征地补偿费,但征地面积超过人均耕地一半(含一半)以上的,如农户要求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集体讨论,报镇政府批准,可有一人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但必须向村集体交纳该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总额相对应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部分的费用。公式为:应补交费用=(人均耕地-被征用地)/人均耕地x该人相对应的缴费总额。
4.本次征收实行“人地对应”政策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后,该户在册无农业户口的,如仍有土地时按“户撤建制”安置。
5.本次征收后,户人均权证面积不足0.2亩或户权证面积不足0.5亩,可实行整户撤建制安置。在整户撤建制时应将该户名下所有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竹园地及其他杂地等)收归集体,并办好土地退包、坟墓迁移等相关手续。
6.实行整户撤制的,该户名下所有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竹园地及其他杂地等)收归集体,并办好土地退包、坟墓迁移等相关手续。按村人均耕地面积给予扣除,多余部分按15000元/亩计算补偿,少于部分,涉及以前征用承包地的退回补偿款。
(三)安置方法
根据《平湖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方法有两种:一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以户为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基本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
(2)缴费年限。以批准征收土地户口截止日期为基准日,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每满1年缴基本生活保障费半年,最高缴费年限为15年。
(3)未就业人员生活补助。属于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后暂未就业期间,按市政府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最长不超过24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被征地人员,按实际月份计发。
2.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地户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家庭人员必须共同签订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协议书。
(1)符合撤建制的1—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费标准为每满一周岁补偿1000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足一周岁的新生儿按一周岁补偿。
(2)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人员,放弃基本生活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每人20000元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按每人18000元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办妥相关手续后按相应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实行整户撤建制的,该户部分人员自费补缴的,自费补缴款结算退还。
4.中专以上在校生及1997年国家取消统一分配就业政策后毕业尚未就业或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是指:毕业后户口从学校直接迁回本镇社区无其他迁移的视作在册农业户口)。
三、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政策
1.青苗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实补偿。
2.地面附着物补偿:地面附着物包括鱼(虾、鳖、蟹等)塘及设施,竹、大棚(果、蔬)园,树木等。
3.坟墓补偿:每穴300元,同一坟墓内每增加一具增加补偿款100元,统一寄存到镇骨灰寄存堂或村指定的地方。
上述补偿标准祥见附件1。
四、土地补偿
1.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户在办理自愿放弃安置手续后,被征收土地按1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2.零星征收土地面积不足村人均耕地的标准的农户原则上不予考虑基本生活保障,按15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五、其他
1.被征地农户在办理安置前,应与村经济合作社结算好往来款,包括历欠款等,然后再办理人员安置手续。
2.土地签约时征收人员必须收回农户土地承包权证,其中涉及整户撤建制户《土地承包权证》注销存档保管,涉及征收部分承包地户《土地承包权证》办理好变更手续后归还农户,如无土地承包权证户要写遗失声明。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本镇以前有关征地和人员安置的规定、意见同时停止执行,但本办法发文前已发布公告的征收区域按原政策执行。涉及社保政策上级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镇征收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