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陈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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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广陈镇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8]70号)文件精神,我部门起草了《广陈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体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应当在2019 年8月7日下班前提交书面意见至广陈镇征收工作指挥部(逾期无反馈视作无意见)。 电话:0573-85780411 联系人:周洁 广陈镇征收工作指挥部 2019年7月29日 广陈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本镇区域范围内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意愿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协议搬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安置主体及对象 广陈镇人民政府是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补偿安置对象,户口截止期为房屋协议搬迁公告确定日。 房屋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自然资源、公安、财政、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审核有关事项,具体为: 1、户口的迁入、分户。不包括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原籍等符合条件的户口迁入、分户; 2、房屋的转让、变更、新(翻、扩)建、租赁、抵押等; 3、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4、临时建筑审批; 5、其他事项。 第三条 评估作价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一般由补偿安置对象协商选定;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公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应组织补偿安置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补偿安置对象参加或经协商推荐的代表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补偿安置对象的过半数选票。 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二、房产价格确定。 房产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被补偿安置的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补偿安置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于房屋协议搬迁范围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对复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评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被补偿安置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估价结果的,鉴定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评估、鉴定费用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房屋建筑确定。 被补偿安置房屋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确认权属;被补偿安置房屋未登记的,应当依据农村住房建房审批件及土地使用证等予以确权;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房屋及其他无证房屋,应由自然资源、建设(村镇办)、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后予以认定和处理。 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安置房屋归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所有,接收时如发现所评估物缺失将按评估价扣除,由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统一处理。 第四条 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异地迁建安置两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用以可以调换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不含生产用房面积),提供套式公寓房(以下简称公寓房)与补偿安置对象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保底安置是指补偿安置对象可用于产权调换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以下标准且无其他住房的实行保底安置: 1、1人户的保底安置60平方米。 2、2-3人户的保底安置120平方米。 3、4人及以上户的保底安置160平方米。 补偿安置对象适用保底安置标准的,有下列情形的,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作为保底安置标准面积已享受部分扣除,扣完为止: 1、补偿安置对象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集体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售、赠送、析产、司法机关执行或放弃的)。 2、补偿安置对象另有通过合法买受、赠受、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住宅用房的。 3、补偿安置对象已实行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所对应的建筑面积。 4、在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原房腾空移交的,不享受保底安置标准。 公寓房安置的户型。公寓房单套建筑面积约为80㎡、100㎡、120㎡三种户型,具体建筑面积以备案的实测面积为准。 公寓房安置的面积及套数。安置面积根据原有住房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确定。被补偿安置对象需按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选择公寓房套数,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3套公寓房,相同户型不得超过2套,选足公寓房套数后,安置不足面积按被补偿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加安置区域市场价补差提供资金补偿。 责任主体委托镇政府授权主体建设产权调换公寓房,根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补偿安置对象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镇政府授权主体与补偿安置对象签订具体的产权调换安置结算合同,并负责公寓房的抽签、产权办理等手续。 二、异地迁建安置是指符合《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57号令的补偿安置对象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安排,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房屋重置价及相关费用,到指定的安置区域,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建造住宅的安置方式。建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验收”,服从镇村管办和所在村管理。(异地迁建必须是有房有户,即户口在本村)。 第五条、房价结算 一、被安置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公布的基准价(一房一价)结算。 二、被安置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保底安置面积内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公布的基准价(一房一价)结算。 三、被安置户因安置户型原因使其安置面积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公布的市场价结算,市场价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每户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20平方米。 四、被安置户房屋四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置换公寓房安置面积。 五、现住房宅基未批的,现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原审批面积的,按现建筑占地面积认定;现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原审批面积的按翻建时人口认定。 第六条、特殊户安置 一、有户籍无住房户。具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单独立户,但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的,按最低标准予以60平方米公寓房安置。 二、有住房无在册户口户。曾经单独立户,户籍不在所在村的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对通过合法继承、买受、赠受等取得的住宅房屋、在建房审批件中载明的人员需由本人提供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包括实物分房、货币分房、集资建房等,下同)人员在其共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予以补偿安置,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由职能部门适时公布。 三、老年户。具有农村户籍、无子女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单个或两个老年户,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 四、受赠户。原为独立一户,现户主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若该户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受赠户,受赠户在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起1个月内凭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或赠与证明,并且需由本人提供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已享受房改政策”的证明可享受产权调换(或者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否则,该户房产作无主处理,宅基地退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五、离婚户。夫妻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调解、法院判决书中有关财产状况作为确定一方有无住房的主要依据;离婚满一年其中一方已经再婚,另一方未再婚的无房方,或者离婚满三年双方未再婚,无房方经相关部门查实,可申请保底安置。 六、被补偿安置房屋内开办工商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并依法登记,有纳税凭证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偿。未经登记或无纳税凭证的不予补偿。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七、被补偿安置的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农业生产用房和村集体用房的,按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和特殊户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补偿安置对象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三层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过渡费。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行公寓房安置和自建房的,临时过渡房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解决,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予以过渡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公寓房安置的过渡费。从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6个月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的户按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多层公寓房超过两年的、小高层和高层公寓房超过三年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已部分领取现房的,自领取现房的第七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 2、自建房安置的过渡费。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3、无被补偿安置房屋的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搬迁费。 三、特殊户补助。补偿安置对象属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困难的残疾人、18岁以下孤儿、60岁以上无子女老人、烈士家庭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每项补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八条、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一、在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三、房屋没有突击装修的,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无突击装修奖励。 第九条、相关要求 一、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公平自愿、妥善安置的原则。 二、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均须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对象有责任提供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实施主体要进一步核实、查证。补偿安置对象正式确定前,须在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 三、补偿安置对象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补偿安置房屋的有效权属文件或者户籍资料及其他证件资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安置对象签订协议时,应当上缴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原证注销,如遗失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户要写遗失声明。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广陈镇人民政府原相关农房征收补偿和安置政策停止执行,但本办法发文前已实施征收区域按原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广陈镇征收工作指挥部和镇村管办共同负责解释。 征集结果公示 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7日,我单位将《广陈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广陈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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