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263X/2019-1988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7-05 |
关于《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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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实现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从国家、省、嘉兴市都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政策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贫困人员缴费补贴。对我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全部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上述经费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承担。若发生退费,财政补助部分不予退还。以上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年限为至到达法定领取年龄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止,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从2019年3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法定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需补缴的,其补缴费用的分担比例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统一贫困人员参保流程。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由镇街道民政、人社部门根据人员比对数据结果,由镇街道社会保障所按特殊人群统一参保登记,按500元/年缴费标准缴纳,个人无需缴费;若贫困人员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个人先自行缴费,再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费用从其他生活救助经费中列支。困难人员参保原则上在每年12月份办理当年度缴费。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5元,并在认定低保对象时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建立贫困人员享受基本待遇制度。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我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自2018年12月1日起,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困难人员,支付终身。个人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要经本人确认并签订放弃意向书。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孙纪元,联系方式:0573—85636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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