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263X/2019-1988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7-05 |
关于《关于调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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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关于调整嘉兴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嘉人社〔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社会保险费征缴年度从自然年度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此,结合我市《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平人社〔2018〕156号),对我市2019年度部分社会保险征缴事项作出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为66432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3320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16620元。用人单位2019年初为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3320元/月的统一调整为3320元/月,原申报的缴费基数介于3320元/月与16620元/月之间的,保持不变。 (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个人申报缴费基数之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而同步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320元/月。 (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我市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分二档,第一档为550元/月,第二档为685.8元/月。根据《关于调整嘉兴市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自7月1日起增设三档缴费标准并按规定相应调整缴费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档:600元/月;第二档:800元/月;第三档:1000元/月;第四档:2000元/月;第五档:2990元/月 参保人员原按550元/月缴费的,本次调整后将对应到上述一档缴费标准,原按685.8元/月缴费的,本次调整后将对应到上述二档缴费标准,如参保人员需选择另外缴费档次,可到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企业单位应缴未缴的补缴基数调整为5540元/月,费率22%,缴费金额1218.8元/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缴费基数调整为5540元/月,费率为18%,缴费金额为997.2元/月。被征地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数5340元/月,费率18%,缴费金额961.2元/月。 (五)调整缴费年度。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孙纪元,联系方式:0573—85636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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