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3149/2019-2012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广陈镇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19-08-16
关于《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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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土地征收和人员安置的若干意见》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稳步推进广陈镇经济社会和各项建设事业发展,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平湖市统一征地管理暂行办法》(平政发〔2002〕84 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零星征地人员安置政策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36 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平湖市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16〕232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广陈镇实际制定。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镇征迁办起草人员多次深入各村(社区)开展实地调研,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初稿,提交征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修改。在此基础上,多次向政府相关条线、部分群众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司法所登记备案并公示。 三、主要内容 1、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征收以各村现有承包权证等为依据,确定被征收农户的征收土地面积。土地征收补偿包括人员安置、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和土地补偿等。 2、人员安置政策 被征收农户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户撤建制”规定执行;被征收农户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一般按“人地对应”政策执行。 3、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政策 (1)青苗补偿:根据“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实补偿。 (2)地面附着物补偿:地面附着物包括鱼(虾、鳖、蟹等)塘及设施,竹、大棚(果、蔬)园,树木等。 (3)坟墓补偿:每穴 300 元,同一坟墓内每增加一具增加补偿款 100 元,统一寄存到镇骨灰寄存堂或村指定的地方。 上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4、土地补偿 (1)自愿放弃基本生活保障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农户在办理自愿放弃安置手续后,被征收土地按 15000 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2)零星征收土地面积不足村人均耕地的标准的农户原则上不予考虑基本生活保障,按 15000 元/亩的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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