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3149/2019-2012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广陈镇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9-08-16 |
关于《广陈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
|||||
现将《广陈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镇征迁办起草人员多次深入各村(社区)开展实地调研,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初稿,提交征收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修改。在此基础上,多次向政府相关条线、部分群众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司法所登记备案并公示。 三、主要内容 1、补偿安置主体及对象 广陈镇人民政府是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补偿安置对象。 2、评估作价 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房产价格确定和房屋建筑确定。 3、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异地迁建安置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用以可以调换的建筑面积,提供套式公寓房与补偿安置对象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异地迁建安置是指符合《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 57 号令的补偿安置对象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安排,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补偿房屋重置价及相关费用,到指定的安置区域,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建造住宅的安置方式。 4、房屋结算 (1)被安置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公布的基准价(一房一价)结算。 (2)被安置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保底安置面积内的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公布的基准价(一房一价)结算。 (3)被安置户因安置户型原因使其安置面积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超过 10 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公布的市场价结算,市场价面积最多不超过10 平方米,每户总安置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补偿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 20 平方米。 (4)被安置户房屋四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不计入置换公寓房安置面积。 (5)现住房宅基未批的,现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原审批面积的,按现建筑占地面积认定;现建筑占地面积超过原审批面积的按翻建时人口认定。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1)搬迁补助费。按每户 1000 元予以补助,每户按两次计算。 (2)临时过渡费。 ①公寓房安置的过渡费。从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 6 个月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 8 元/平方米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于 1000 元的户按 1000元计发。 ②自建房安置的过渡费。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每月 8 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后 1 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③无被补偿安置房屋的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分别对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和特殊户补助标准进行说明。 6、签约、腾空奖励标准 (1)在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 5000 元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每户给予 2 万元奖励。 (3)房屋没有突击装修的,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35 元/平方米的无突击装修奖励。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