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877243/2019-11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09-12

关于《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9-17 16:52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查看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13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的思路,我市出台《平湖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平农经〔2013〕55号),建立全省首个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引入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阳光透明交易集体产权。随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推进,在土地流转指导价、合同签订等方面出现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在进行大量基层调研后,平湖市农业农村局对2013年出台的政策《平湖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新形势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高效有序。

二、制定依据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2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3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7〕5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经〔2013〕55号)进行修订。本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交易范围、交易程序、见证和监督、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对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草过程

2019年3月,根据《平湖市农业经济局平湖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农经〔2013〕55号)就相关内容修订开始起草;

2019年5-6月,多次征求各镇街道农村经营主体、农村经营管理负责人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9年7月上旬,向领导汇报后经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2019年8月上旬,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按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共六个部分,分为总则、交易范围、交易程序、见证与监督、行为规范、附则六部分。

(二)交易范围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交易方式;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不可交易方式;三是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四是产权交易行为全部纳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五是市、镇街道两级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与平湖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联网;六是各村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三)交易程序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材料;第二,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第三,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发布交易信息;第四,受让申请单位(个人)向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报名,提交相关资料;第五,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实施产权交易行为;第六,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信息平台公示交易结果;第七,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监督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第八,资料归档。

(四)见证与监督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提供并鉴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时,申请交易村监督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申请交易村的村民须提前2天向村提出到场监督的申请。

(五)行为规范

在同等条件下,本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优先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不当情形的,经农村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中止或终止交易。

五、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于平湖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印发日期是2019年9月12日,施行时间是2019年10月12日。

七、术语释义

无专业术语。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73-8562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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