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19-198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成文日期:
- 2019-09-24
《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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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市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有效激发了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但原券实施管理办法在支持范围和标准上与兄弟县市相比力度明显偏弱。同时结合省、嘉兴市近期关于推广创新券会议精神,希望通过对原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拓宽支持范围,适当提高支持标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兑付周期,更好地发挥创新券制度在企业科技创新方面的激励作用。综上原因,在原《平湖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平政发〔2018〕7号)的基础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平湖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对象与范围、使用与兑付、申请与审核、管理与监督及附则6个章节19个条款。与平政发〔2018〕7号文件相比,主要调整如下: 1.调整创新券资金来源。将资金来源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调整到部门年度预算资金及上级部门下拨的相关奖补资金。 2.调整年度最高限额。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额度由10万(服务类)和50万(投入类)统一提高到50万元。 3.调整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补助限额。在保留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补助的基础上,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每个单项不超过5万元保留不变。 4.调整技术培训补助标准。技术培训补助标准由20%提高到5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最高限额5万元。 5.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补助。第十条第三款: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企业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万元的按实申领。 6.调整科技项目专项审计补助标准。科技项目专项审计补助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7.调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补助。在保留技术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服务外,增加了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补助标准由20%提高到4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一年内最高限额由50万降低到20万。 8.新增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学研基地等)补助。第十条第七款:共建创新载体(企业券):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协同创新载体。申请此券的企业须将共建载体协议报市科技局备案,并按共建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一年内按协议总价的30%申领企业券,过期作废。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 9.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补助标准为每项1万元,不足1万元按实补助。 10.取消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 11.取消创新券服务类和投入类分类。 12.取消专利分析评估、专利价值评估、发明专利代理、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5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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