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19-09-27 10:24
  • 信息来源: 市残联(县级)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护理康复、爱心助学、就业创业补助等制度,促进残疾人共享全面小康。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平政发〔2016〕186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平政发〔2016〕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现面向全市征求意见,认为该办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2019年10月12日下班前提交书面意见至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逾期无反馈视作无意见)。电话:0573-85077710  联系人:王锃栋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9月27日

 

    一、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

 第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下同),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实行困难残疾人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低保标准的30%,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第二条 生活津贴补助。对劳动年龄外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0周岁以上或18周岁以下)的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在低保标准150%以下)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残疾人纳入生活津贴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第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月810标准的补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给予每月200元标准的补助。

    享受困境儿童补助不享受第一三条。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条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实行护理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持续6个月以上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分为四档。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对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250元;对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主要是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每人每月125元;对其他生活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由机构托养照料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原按标准上浮50%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三、残疾人社会保险补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对残疾人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选择500元/年缴费标准的,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于选择其他缴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65%标准给予补贴。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并给予个人缴费额65%标准的补助,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六条 灵活就业社保补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等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已按灵活就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的40%给予补助。按社保相关政策进行一次性补缴的给予个人缴费额40%标准的补助。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市人社部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两者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享受此项补贴政策。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第八条 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出资为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四、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第九条 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引导社会组织成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吸纳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租用工作场地等用房,镇(街道)财政给予50%的租金补贴。政府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残疾人庇护产品。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安置就业人数给予筹建开办、机构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技能培训一次性补助,其中:安置10-30人给予8万元补助、安置31-50人的给予10万元补助、安置51人以上给予12万补助。凡机构安置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机构补助。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管理护理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省级规范化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的,按上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超比例奖励。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残疾人人数10人(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2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到安置1.5%比例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外),每超比例多安置1人,每年按4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农业扶贫基地补助。对认定为平湖市级残疾人农业扶贫示范基地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残疾人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人2万,11人以上3万);每年经检查达标(包括辐射户标准)的按照每直接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3个月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实际工资发放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予补助

    五、残疾人助学补助

第十二条 助学补助。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补助;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每学年给予小学300元、初中500元补助;考取全日制高中或高中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给予每学年职高1000元、普高1500元、大专3000元、本科以上4000元的补助。通过自学考试(函授)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给予大专4000元/人、本科以上6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学生享受“爱心平湖·慈善助学”政策。

    六、残疾人基本康复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补助。对具有我市户籍或父母双方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且缴纳我市社会保险连续5年以上,年龄未满7周岁的经鉴定符合国家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基本康复补助。上述对象中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凭市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8周岁;上述对象中具有肢体矫治手术指征的,年龄可放宽至16周岁。

    1.基本康复训练补助。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和治疗,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结算,其中:视力残疾儿童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0元,每年最高补贴5000元;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每月最高2400元,每年最高24000元。同一补贴时间周期内,每位残疾儿童可接受一种康复类别补助,不叠加享受。

     2.人工耳蜗植入补助。对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12000元的手术等费用补贴。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18周岁(含)以下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给予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最高15万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他家庭最高10万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已安装人工耳蜗8年以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18周岁(含)以下残疾儿童升级体外处理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对于符合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升级体外处理机的残疾儿童每人可享受补助各1次。

    3.残疾儿童肢体矫治补助。对具有肢体矫治手术适应指征的肢体、多重残疾儿童,在具有医疗资质的机构开展先天性关节畸型、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肢体矫治手术,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给予每人每次最高12000元补贴,用于手术费用(含术前必需检查费用)。对术后即刻开始的同一医院内康复训练,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给予每人每次最高补贴6000元,用于术后院内康复训练。补贴年龄段内每人累计享受不超过2次。

    4.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贴。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其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高6000元的补贴,用于接受康复期间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明天计划添翼计划,由民政部门继续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其他残疾人(残疾儿童除外)基本康复补助

    1. 19周岁(含)以上残疾人人工耳蜗植入补助。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9周岁(含)以上残疾人,自行植入人工耳蜗的,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每人最高补贴2万元。每人享受补助1次。

2.17周岁(含)以上残疾人假肢安装补助。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7周岁(含)以上假肢安装对象(第十六条第1款对象除外),对其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因工伤或交通事故引起的,初装费不享受此补助),该补助3年享受一次,其中:小腿假肢安装给予每例1000元的补助;上肢、大腿假肢安装给予每例2000元的补助。

3.17周岁(含)以上残疾人肢体矫治康复补助。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17周岁(含)以上肢体矫治康复对象,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并术后即刻开始的同一医院内康复训练超过15天以上,且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对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给予50%补助,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最高补助4000元,其他残疾人最高补助2000元。每人累计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须为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可免费配置《大额补贴目录》内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上述服务对象经市残联或其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后,可同时补助《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中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辅助器具各1件。

2.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购买《大额补贴目录》内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可以按照政府招标价格在使用年限内自费购买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上述服务对象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形式。

3.符合实物配发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只可配发《大额补贴目录》中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1种辅助器具。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额补贴目录》中与残疾类型相符合的多种辅助器具。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重复享受

    4.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中不再安排和实施《补贴目录》中的大小额辅具。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以及工伤、交通意外致伤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配置政策不适用此补贴。

第十六条  视力复明补助。持证残疾人白内障手术复明者,凭医疗单位(医保定点医院)有效凭证,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助的原则每例最高300元补助。持证残疾人青光眼复明手术者,凭医疗单位(医保定点医院)有效凭证,按照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自负可报部分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其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最高3000元;一般家庭的残疾人最高1500元。享受公益基金及其他捐赠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精神残疾医疗补助

1.住院补助。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患者,对其在专业精神病康复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机构)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患者可报销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的部分,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由市镇街道两级各半负担。

2.门诊补助。对具有平湖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在医保定点医院的专业精神病科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患者可报销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医疗救助后的部分,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八、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是具有平湖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以低保标准比例计发的补贴,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9年 1 月1 日起执行 。

第二十二条 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征集结果公示


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2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助残扶残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3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