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6263X/2020-1698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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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10-30 公开分类: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0-20 16:16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次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中小微企业纾困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我们拟草了《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rszcfg@pinghu.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胜利路380号人力社保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以工代训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6057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中小微企业纾困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我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列支,补贴总金额按不超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总额度的50%核定。

二、补贴对象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由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补贴范围,扩展到各类企业。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新吸纳四类重点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平湖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数据为准;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2018年7月31日后毕业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新吸纳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申请时员工必须在岗且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对象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人补贴期限按个人在上述期间缴纳失业保险月份数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2.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上述补贴人数以2020年7月底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人补贴期限为半个月,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发放至企业。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

上述补贴人数以2020年7月底企业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为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每人补贴期限为半个月,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以上三类补贴对象,企业仅能选择一种补贴对象申请。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2.劳务派遣人员的以工代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缴纳企业申请,申请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本部员工,以及派往除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本市企业员工。

3.有关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四、不纳入补贴范围的情形

1.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集体企业、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2.已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企业;

3.2019年1月1日以来发生过偷逃税(费)行为的企业;

4.截至2020年7月31日仍在失信黑名单中的企业;

5.2019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6.2019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

五、补贴办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政策,公布以工代训补贴相关条件、申报方式。由镇街道人力社保所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在平湖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平湖-市人力社保局-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或“浙里办-社保-社保证明打印-单位参保证明”)生成以工代训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与其他材料一起提交至各镇街道人力社保所。

其他附件材料包括:

1.按“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条件申报的企业,需填写《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如新吸纳对象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或学信网查询结果、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2.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本市员工情况确认表》(见附件 2)。

(二)资格初审。由镇街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镇街道人力社保所将初审合格的纸质材料和花名册电子版一起提交至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地址:平湖市胜利路3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518办公室,电话:85060572)。

(三)审核发放。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人数及金额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以直补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以工代训补贴资金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将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审核拨付。企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之后申报的,不予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按规定追回违规所得外,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由相关部门将企业及法人代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记入本企业信用档案,接受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镇街道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动中小微企业做好补贴申报和资格初审工作,对辖区内企业做到应报尽报。

(三)人力社保局强化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积极向企业宣传政策。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原则,简化、优化补贴申报审核流程,提高申报、审核、发放的效率。

(四)市镇两级要加强以工代训工作的执行和监管,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附件:1.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报表(略)

2.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派遣员工情况确认表(略)

3.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略)


征集结果公示

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0月29日,我单位将《平湖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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