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256273-6/2020-08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发文字号:
- 平建〔2020〕8号
平建〔2020〕8号 关于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住宅物业保修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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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和《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二.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此页无正文)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1日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一:
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质量保修制度,加强住宅质量保修管理和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和《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 (一)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范围及标准 交存范围及标准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0】121号)文件执行。 (二)住宅物业保修金交纳流程 1.明确保修责任主体。住宅物业保修金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前应明确保修责任主体,并签订物业保修义务承诺书(见附件1)报资金管理部门,物业保修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签订委托保修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2)。 2.交纳流程。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实行网上交纳,首次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开发建设单,应登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开发建设单位信息,非首次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无需注册,登录进行网上交纳时需按照系统要求上传项目规划审批图、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电子扫描件,提交审核通过后将物业保修金存入银行专户。 二、保修金使用管理 (一)保修金使用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切实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主体消灭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保修金使用程序。 (二)保修金使用的申请主体 项目的保修金使用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下称为申请人)。 (三)保修金使用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保修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资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召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属地街道(社区)等审核、协调、明确保修金申请事项,并形成书面纪要。经审核认为符合保修金使用条件的,书面纪要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期限。 3.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书面纪要要求履行保修责任的,或因开发建设单位消灭无法履行保修责任,须由申请人负责相关维修事项的,申请人应持以下材料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保修金使用备案: 经属地街道(镇)及社区核实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相关材料;若因涉及相关部门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申请使用保修金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书面确认函。 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后7日内,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使用保修金的有关事项。 4.申请人持下列书面材料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的划转: (1)保修金使用申请表; (2)保修金使用方案; (3)维修工程预算书 (4)工程施工合同; (5)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提交后,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按照工程预算造价的50%划转至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 5.资金管理部门核准维修费用后,由申请人组织实施维修事项,街道(社区)负责指导监督。维修事项竣工经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审价单位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将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6.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申请人持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维修费用票据、维修事项竣工验收单等材料向资金管理部门办理保修金使用结算,拨付维修费用余额;经结算划转资金有结余的,应当在5日内返还保修金专户。 三、保修金退还管理 (一)保修金退还的条件 保修金所属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保修金交纳的主体可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退还的申请主体 保修金退还事项由保修金交纳的主体提出申请。 (三)保修金退还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2.资金管理部门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30日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将拟退还事项书面告知属地街道(社区)。 3.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保修金退还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书面异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不予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系电话等。 4.保修金公示期满未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属地街道(社区)书面异议(或异议撤销)的,开发建设单位可按规定持保修金退还申请报告、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无异议书面证明等材料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退还申请。 5.资金管理部门将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 (四)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及撤销方式 1.公示期内有有效异议的,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暂不予退还保修金。异议双方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确认处理: (1)异议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2)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认定; (3)通过司法途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异议: (1)异议方书面撤销异议的; (2)法院判决书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房屋因不可抗力、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凭相关灭失证明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退还保修金本息余额。 四、保修金管理的特殊情形 (一)保修金主体变更管理 1.保修金主体变更 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更情形时,可以由合并、分立时确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将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变更至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名下,符合退还条件时,由该变更后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退还保修金。 2.保修金主体变更的申请主体 由保修金所属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合并、分立时确定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单位提出申请。 3.保修金主体变更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变更保修金交纳主体名称前,申请人应将变更原因等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2)公示结束后,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修金主体变更手续: 1保修金主体变更申请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 3单位合并、分立时,股东会同意变更保修金主体的决议材料; 4合并、分立后的单位出具的履行保修义务承诺书; 5合并、分立后的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公示情况说明。 (3)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主体变更备案回执》(一式两份)。 (二)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变更管理 1.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变更 开发建设单位未消灭但无法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申请由相关联的非自然人股东(无非自然人股东的可申请由相关联的法人,下同)继续履行保修责任,并将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变更至该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的非自然人股东或相关联法人的名下,变更后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退还保修金。 2.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的申请主体 由保修金所属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3.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将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变更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2)公示结束后,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修金主体变更手续: 1保修金权利义务变更申请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开发建设单位与非自然人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书面材料(无非自然人股东的可不提供); 3公司清算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保修金主体的书面材料; 4变更后的非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履行保修义务承诺书; 5变更后的非自然人股东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公示情况说明。 (3)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权利义务变更备案回执》(一式两份)。 4.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变更的特殊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消灭前未办理保修金权利义务变更手续的,原投资人提出保修金相关权利、义务变更申请,参照上述流程办理,并需提交有关申请人是原保修金交存单位投资人的证明文件及保修责任履行情况、保修金余额分配协议(投资人为二人以上时)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 1.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消灭前未办理保修金权利义务变更手续的,且无原投资人提出退还申请,业主委员会可申请将保修金余额退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的申请主体 由保修金所属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3.无退还单位的保修金余额管理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1)在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申请人可持以下材料申请将保修金余额退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资金变更申请报告; 2开发建设单位已消灭的证明材料。 3资金管理部门受理后,将保修金余额退还至同一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将拟退还事项书面告知街道(社区)。 (3)公示期内有有效异议的,资金管理部门暂不予将保修金余额退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异议处理方式及撤销方式与保修金退还事项要求相同。 (4)公示期满未收到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属地街道(社区)书面异议(或异议撤销)的,资金管理部门将保修金余额转入同一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五、其他事项 本操作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施行。
附件:1、物业履行保修义务承诺书 2、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 3、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 4、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表 5、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1: 履行物业保修义务承诺书
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及《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自愿履行物业保修义务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物业保修期限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本单位在接到报修后按照房屋预(出)售合同约定(未约定维修时限的为7日)的维修时限,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于本单位保修范围的,将在10日内维修。 三、物业保修期内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本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同意由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住宅物业保修金,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四、在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主体变更、灭失等情况的,本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保修金主体、保修金权利义务等变更手续。 五、在物业保修期内出现保修金动用的,本单位按规定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 (示范文本) 第一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对 (物业名称)的保修事项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施工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区 路(街道) 号 四至范围: 东 南 西 北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商业 平方米,办公楼 平方米,工业厂房 平方米,停车场(库) 平方米,其他: 。 第三条 委托保修事项 甲方将物业区域内的以下 (可选择)保修事项的维修施工委托乙方承担: 1、屋面防水工程;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和外立面、门窗的防渗漏; 3、供热与供冷系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 6、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灯具、消防器具、防盗门、避雷装置、 、 等; 7、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包括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水泵间、 、 等; 8、 第四条 委托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委托乙方为其保修事项维修施工过程中,应维护对方(乙方)的权益和企业品牌信誉,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目的; 2、甲方根据维修项目内容应事先做好现场调查核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维修施工方案和维修施工费用预算报价,并根据市场物资、材料、人员工资等的费用情况对报价进行调整。甲方应按核准后的施工费用预算报价,预先支付 的施工费用给乙方作为开工费;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维修施工流程和施工质量,对施工管理和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方案的,有权对其进行纠正,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整改的,有权要求停止施工; 5、甲方费用支付方式采用维修补贴金的,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维修服务质量标准,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支付维修补贴金; 6、甲方在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后,应在施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7、甲方应依据协议约定,按时结算维修施工款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为交付物业的委托保修事项进行维修施工,应维护对方(甲方)的权益和企业品牌信誉,达到互惠互利、共同合作的目的; 2、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报修的项目内容,按规定时间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费用预算清单报价,报甲方审核; 3、乙方接到甲方审核确认后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费用预算清单,应按规定时间派工程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按施工方案开始施工; 4、乙方应接受甲方人员对施工程序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接受甲方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维修施工质量,达到验收合格交付; 5、乙方应编制维修施工方案,规范现场施工管理,做好维修项目进度记录,填签维修施工验收单; 6、乙方应合理编制维修施工费用预算报价,如市场物价浮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保障要求实施,以确保施工质量,如不按施工方案要求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出现返工维修,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审核施工方案和确认费用预算清单而造成延误开工日期和其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确因设计缺陷,结构性原因或一般性维修无法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考评和维修服务满意度的调查。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 (一)维修补贴金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每年给予乙方维修补贴金人民币 元。甲方按 (季/半年/年)对乙方维修服务的内容、质量、标准进行一次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支付 (季/半年/年)补贴金人民币 元。考评不达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则扣除相应维修补贴金的 %。 (二)维修施工费用 根据不同的修理项目,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保修费用: 1、简单维修项目:由甲方向乙方派送联系单,乙方签收后,根据联系单上所列的地点、时间进行现场情况检查,在与甲方确定工作内容和完工时间后组织实施,完工后由业主在联系单上验收签字。乙方凭经过验收的联系单定期到甲方办理经费结算,按 (月/季/半年)结算一次。 2、大额修理项目:对维修费用预算在 元以上的项目,甲方应预付 %的经费用于乙方购买维修材料、预付人工费用等。施工结束后,乙方凭施工验收单、施工决算清单等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 天内一次性结算施工费用。 3、紧急修理项目:发生涉及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抢修。施工结束后,乙方凭相关证明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 天内一次性结算施工费用。 4、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保修金管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告知单
附件4: 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5: 平湖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二: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平湖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维修资金的使用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申请人。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申请人。 二、一般维修资金使用 (一)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增值部分余额足够支付维修费用。 3、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涉及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的,申请人应制定本金筹集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将本金补交到位。 (二)申请使用程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申请资金拨付的方式,同一维修事项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申请拨付,其使用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公告。申请人根据物业情况及相关业主提请,组织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代表及相关专业机构对需要维修(更新、改造)事项制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并将计划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2、出具委托书。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维修(更新、改造)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直接实施的,无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3、现场踏勘。申请人组织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单位等现场踏勘,对维修(更新、改造)部位及内容、资金分摊范围等予以核实和确认,并填写《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现场踏勘意见书》(附件2)。 4、制定维修方案。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事项制定维修方案,并登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将制定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等信息录入维修资金系统,并书面打印维修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5、征求业主意见。申请人书面或通过电子投票等有效方式征求费用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全体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单附件3),费用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内容方可实施。征求意见结果由申请人录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打印征求意见结果汇总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6、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施工前签订维修(更新、改造)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进行见证。 7、施工和验收。施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维修(更新、改造)的部位及内容,需拍摄维修(更新、改造)前后对比照片、更换的设施设备照片(照片需带拍摄日期)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理、跟踪审计等。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现场竣工验收,并填写《平湖市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4)。 8、决算及审价。施工单位制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委托审价,但需经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核确认。 9、决算及审价费用分摊清册公示。申请人将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等信息录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打印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10、申请资金拨付。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市维修资金管理申请资金拨付。 (三)申请资金拨付所需书面材料 1、授权委托书(附件1) 2、维修资金使用现场踏勘意见书(附件2) 3、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公示证明(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 4、维修资金业主征求意见结果及业主大会确认证明(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 5、维修(更新、改造)施工、监理、审计等合同 6、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7、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审价报告(一式两份) 8、审价后费用分摊清册及分摊清册公示证明(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 9、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 10、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申请表(附件6) 三、应急维修资金使用 (一)适用范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1、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 2.楼体外立面、屋面瓦片等有脱落危险需要消除; 3.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4.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5.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已移交给排水管理单位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二)使用确认 符合适用范围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等出具鉴定报告或书面意见(报告或书面意见需明确危及房屋、人身安全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申请资金拨付的方式,同一应急维修事项应在施工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申请拨付,其使用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出具委托书。当出现适用范围内的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情形时,维修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应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直接实施的,无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2.提出使用申请和现场踏勘。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应急维修事项申请,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专业单位等现场踏勘,对应急维修事项、资金分摊范围等予以核实和确认,并填写《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现场踏勘意见书》(附件2)。 4、制定维修方案。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申请人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应急维修(更新、改造)事项制定维修方案,并登陆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将制定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等信息录入维修资金系统,并书面打印维修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5、公告。申请人将应急维修依据的证明材料、附件1-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栏进行张贴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同时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6、签订合同。与一般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相同。 7、施工和验收。与一般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相同。 8、决算及审价。与一般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相同。 9、决算及审价费用分摊清册公示。与一般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相同。 10、申请资金拨付。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市维修资金管理申请资金拨付。 (五)申请应急维修资金拨付所需书面材料 1、授权委托书(附件1) 2、维修资金使用现场踏勘意见书(附件2) 3、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公示证明(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 4、应急维修相关证明材料 5、维修(更新、改造)施工、监理、审计等合同 6、竣工验收报告(附件3) 7、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审价报告(一式两份) 8、审价后费用分摊清册及分摊清册公示证明(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打印) 9、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5) 10、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申请表(附件6) 四、其他事项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未按照本操作细则进行申报的,维修资金将不予受理。 2、鼓励申请人通过招标、比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相关专业单位。 3、本操作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施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现场踏勘意见书 3、平湖市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表 4、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单 5、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6、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申请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平湖市物业管理处: 兹委托 (受委托单位全称)全权代表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全称)到你处办理 (项目名称) (维修事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等相关事宜。 特此申明!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委托
附件2: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现场踏勘意见书 项目名称: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单 项目由 开发建设,交付时间为 。据现场查勘,项目存在 情况,且已过保修期限,为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现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拟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 (维修项目)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现向各位业主征求意见,上述工程预算费用总计 元。
业主姓名 房号 建筑面积
注意事项:1、业主在签章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2、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平湖市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竣工验收意见表 项目名称: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6: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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