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及国家、省各级对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57号令)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500号市农业农村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村民建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02196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9日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平湖市农民住房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现行的《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57号令),是经市十四届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该办法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起到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随着法律法规调整、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矛盾的新变化和当前农民对改善住房的新要求,亟需对原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9年6月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及本轮机构改革情况,结合平湖市实际,着手对《平湖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7号令)进行修改。农民住房改善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有关村社区负责人、基层“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村民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集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展讨论,听取意见,分类汇总,形成初步修改意见,并在8月上旬,形成修改意见初稿。9月以来,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讨论、OA等形式,先后经过7轮意见征求,形成《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总则、规划和设计、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计划安排和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条。 征集结果公示 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19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草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2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