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0000z/2020-068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0-05-09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5-15 17:44 信息来源: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浏览次数: 查看原文 查看图解


现将《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各地时有急、危、重症病人入院后无人负责的事件发生。此类患者通常经“绿色通道”收入急诊科或住院部救治,没有人为患者承担医疗费用,少部分病人甚至中断应急救治的后续治疗自行离院逃费,医院承担了较大医疗安全风险、社会责任和一定的经济负担。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2.《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5〕59号);

2015年8月嘉兴市政府出台《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5〕65号),要求各县(市、区)同步建立基本应急救助制度。


三、主要内容

1.设立平湖市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承担向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筹集。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款项,专户专项进行核算。

2.救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支付范围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3.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符合补助条件的,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补助申请。

4.市卫生健康局受理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会同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医保局、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复审确认,并及时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5.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专项资金运行等。

6.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573-85023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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