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0000z/2020-1465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平政发〔2020〕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PHD00-2020-0010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市金融办、市外事办)
- 有效性:
- 失效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点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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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点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点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高水平推进省制造业高质量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9〕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产业技术升级、智能化改造 (一)列入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计划(包含物联网产业培育发展项目),符合享受工发资金政策条件的平湖市级新兴产业项目,技术创新和设备投资奖励上限提高至400万元;平湖市级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奖励上限提高至300万元。 (二)列入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计划,符合享受工发资 金政策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奖励上限提高至350万元。 (三)列入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计划的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驱动电机、控制器、电池)及关键零部件、氢能汽车核心零部件的产业化项目,参照工发资金新兴产业项目奖励比例,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列入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计划的平湖市级及以上“首台套”产品,给予产品本地销售额的8%,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经市工发资金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先进技术应用转化类特殊项目,在享受上述5项条款时,奖励比例和封顶额均上浮20%。 二、支持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设计和小微园建设 (一)支持国家级创新等平台建设。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领域),给予设备购置款的50%,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化工新材料智慧园区建设。对化工新材料园区内接入园区智慧管理平台的企业,按平台接入投资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对经省通管局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二级节点建设,给予二级节点建设投资的50%,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服装、箱包、汽车及零部件、五金机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列入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及应用试点的省行业级平台、企业级平台,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投资的30%,最高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服装、箱包、汽车及零部件、五金机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对入驻本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投资额在30到300万元的企业,在参照工发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每接入一台生产设备奖励2000元,最高50万元,额外给予奖励。 (六)支持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诊断。对专业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诊断,并列入年度咨询诊断计划的,经综合评定,按照诊断实效进行排序分档差别化奖励,一档最高奖励15万元,二档最高奖励10万元,三档最高奖励4万元。对转化进入实施阶段的,直接按一档评定。全年总计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 (七)鼓励发展工业设计。被评为国家、省和嘉兴市工业设计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万元的奖励。企业与工业设计机构开展设计外包、定制设计等业务的,给予当年实际交易额30%、最高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级级服务型制造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与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合作的,根据合作成效,经认定,三年内分别给予合作费用的60%、50%、40%最高合计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大奖G-Mark奖等著名国际设计大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中国好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等国内和省级以上工业设计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嘉兴市级工业设计金、银、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设计项目不重复奖励。 (九)强化小微企业园管理提升。支持搭建市级小微企业园管理平台,给予平台最高50万元的建设奖励;鼓励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对当年度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服务机构当年产生服务费用的50%、每个园区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园实施数字化园区建设,按照园区数字化改造投入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标准奖励小微企业园。 (十一)支持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园建成后,其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占比达到70%及以上的,按照小微企业园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占地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50万元,占地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到占地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奖励100万元,占地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 三、附则 (一)每年在技术改造、平台建设等方面确定一批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已经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期内的企业,经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可以享受本政策。 (三)每一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 (四)本政策所有涉及设备购置及软件投入金额以开具的税务发票并经专项审计为准,同一发票不得重复作为兑现奖励凭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奖励或者降低奖励幅度。 1.综合绩效评价D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2.申报单位列入《企业(个人)处罚情况汇总表》中的企业(个人),原则上不得享受本政策;如违法行为存在情节轻微、非主观恶意等情况的,经市工发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否决。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后两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六)本政策自2020年6月20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涉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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