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0-05-29 15:25
  •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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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库)设施规划管理,我局起草了《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108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9日17:30。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9日


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停车场(库)设施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商业建筑、工业仓储建筑等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嘉兴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二、一般规定

第五条  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市域范围的城镇规划区,包括中心城区和各镇城镇规划区。

第六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泊位。

第七条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停车泊位不足的,原则上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要求予以补建。

第八条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泊位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泊位可采用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等形式,商住混合小区对外商业需配置停车泊位的,要求配置在小区封闭范围以外。停车泊位尺寸不得小于2.5米×5.5米。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泊位。新建住宅项目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泊位,但不得减少现有配建的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可能。非机动车充电位应布置在室内或有遮雨设施;住宅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必须布置在室内。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库(场)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五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距离支路不小于50米,次干路不小于70米,主干路不小于100米。特殊设置须经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需按规定配置地面访客、装卸车及无障碍等公共配套停车泊位。

地面访客停车泊位配置要求如下:住宅2辆/1万平方米,要求配置在小区封闭范围以外,每个住宅小区地面访客停车泊位总数不超过50个。

装卸车及无障碍等其他类型特殊泊位参照《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除无障碍车位外的公共配套停车泊位均为规划条件配置范围以外的配置要求,要求设置在地块红线范围以内,宜设置于地面上。

停车位设置应满足使用要求,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设置不得遮挡入户通道。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数量参照《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予以配建。

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应包括预留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

三、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第十八条  各类车型外轮廓参考尺寸及换算系数见表1。

表1:各类车型外轮廓参考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换算系数

车辆尺寸(单位:米)

铰接客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中型汽车

2.0

9.0

2.5

4.0

小型汽车

1.0

5.0

1.8

2.0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0

1.9

0.6

1.2

电动自行车

1.2

2.0

0.7

1.2

三轮车

2.5

2.5

1.5

1.2

第十九条  各建筑类别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各建筑类别停车泊位指标配置表

建筑类型

单 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宅

低层住宅

泊位/100㎡建筑面积

1.2,且满足1/

——

商品房

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单身公寓

0.5

2

办公

行政办公

具有对外窗口服务功能

泊位/100㎡建筑面积

2

3

其他行政办公

泊位/100㎡建筑面积

1.2

2

其他办公

泊位/100㎡建筑面积

1

2

商业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泊位/100㎡建筑面积

1

6

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0.8

5.5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

1.2

7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1.2

3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1

8

医院

镇级及镇级以上医院

门诊部

泊位/100㎡建筑面积

1.5

7

住院部

泊位/床位

0.4

1

其他

泊位/100㎡建筑面积

1

1.5

社区卫生站

泊位/100㎡建筑面积

0.6

4.5

疗养院

泊位/100㎡建筑面积

0.5

1

学校

大中专院校

泊位/百位教工

30

40

中学

泊位/班级(50人)

8(校外接送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0%

20

小学

泊位/班级(45人)

9(校外接送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0%

15

幼儿园

泊位/班级(25人)

8(校外接送车位不少于总车位数的50%

8

宾馆

星级宾馆

泊位/客房

0.7

0.7

其他普通旅馆

0.5

0.5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按分类指标另计。

餐饮、娱乐

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泊位/100㎡建筑面积

2

4

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

1.5

4

影(剧)院

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泊位/100

6

30

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5

30

文化类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图书馆

泊位/100㎡建筑面积

0.8

4

会展中心

展览馆

泊位/100㎡建筑面积

0.9

3.5

会议中心

泊位/100

8

18

体育馆

泊位/100

4.5

25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泊位/100㎡游览面积

0.2

1.2

城市公园

0.1

2.2

旅游区、度假村

0.2

0.2

工业厂房仓储

工业厂房区

泊位/100㎡建筑面积

0.3

按照职工总人数的80%计算

工业厂房办公区

0.8

仓库区

0.4

对外交通

火车站

泊位/100旅客(高峰日)

5

15

长途汽车客运站

4

15

公交枢纽站

2

25

注:如上级规范高于本标准的,按上级规范标准执行。

在文件发布前批准实施的控规,停车配置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

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浙江省、嘉兴市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泊位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四、配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作为规划条件出具停车泊位配建的依据,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规划条件明确的停车泊位配建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实在不能满足的,经认定后,可进行易地代建,同时承担停车泊位易地建设成本,建设成本按20万元/个小汽车停车位计算。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作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在商品房销售时,开发项目原则上以套为单位1:1同步配送停车泊位,配送车位须设置在地下。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   之日起施行。原《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修订)》(平政发〔2015〕181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公示

对《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平湖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已于5月29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现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9日。

二、意见采纳情况

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6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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