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 2020-06-15 11:34
  • 信息来源: 市发改局(市服务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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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0〕6号),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和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管理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 856305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17:30。


2020年6月13日



附件:关于加快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促进产业转型提升,根据国家、省、嘉兴市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楼宇经济发展

1.鼓励新建商务楼宇。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自持物业在70%以上且地下车库按配比要求建设,项目完成竣工核验后达到投资协议要求的,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含地下车库,不含土地出让金)4%、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两次兑现,项目完成竣工核验后给予50%的奖励;入驻率达到50%以上且符合楼宇业态定位的,经认定再给予50%的奖励。

2.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对入驻符合商务楼宇定位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第一年按租金20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如实际租金、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则按实计算,下同)。第二年企业年度纳税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租金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第三年税收环比增长30%及以上的,按租金2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的标准再给予一年房租补贴。以上房租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自企业注册登记后的三个完整纳税年度(按楼宇通过竣工核验投入运营后的时间节点算起,每家入驻企业只可申报一次)。

3.鼓励总部企业入驻。对各类企业总部(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入库税收不少于500万元,实缴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经认定后,三年内市级地方留存部分通过专项体制结算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

4.鼓励特色企业入驻。对数字经济服务业(软件开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平台、数字内容服务)以及位列全国行业前100强的企业,入驻楼宇且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的,投入运营满一年,经营指标符合存量资源项目引进评价标准,经认定,给予企业装修费3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最高8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补助)。企业达规纳统的,给予纳统当年企业实际租金最高100%的补助(按最高25元/平方米/月),后两年企业年营业收入环比实现增长20%的,再给予后两年年实际租金80%的补助(按最高20元/平方米/月)。

5.鼓励引进市外企业。市外企业入驻楼宇并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经营业态符合我市楼宇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经营2年内按年实缴税收地方贡献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连续三年80%的奖励。

6.鼓励专技人员集聚。对入驻商务楼宇、从事鼓励类业态的服务业企业,聘用各类专技人员(全日制本科以上,实际在岗工作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0人以上的,视企业经营情况给予最高三年的岗位补助。其中:研发设计、软件开发、金融服务、骨干管理人员等核心岗位员工给予5000元/人的岗位补助,本地专技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按本地专技人员数再给予每年2000元/人的岗位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7万元。

7.鼓励楼宇提升改造,完善功能配套。对首次获得嘉兴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楼宇称号的,给予楼宇运管单位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楼宇丰富功能、提升品质,对配套建设楼宇社区服务中心、楼宇红色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经认定,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二、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8.市外新注册在独山港物流园区且不占用土地、岸线资源的贸易公司、运输公司、船代货代公司、无车承运企业,给予上述企业三年内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80%的奖励。鼓励集装箱业务发展。独山港物流园区从事集装箱业务的企业,以上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实绩为基数,对增加部分给予企业每箱1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3年。

9.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以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为准)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金融业发展

10.注册在我市且在市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70%的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中个人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部分,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给予地方贡献部分70%的奖励。对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个人薪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每人连续奖励最高3年,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人员总计不超过5人。

四、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1.对获得国家、省级和嘉兴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荣誉的运管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嘉兴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4A、5A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内入驻的所有电商企业年地方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运管主体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经省、嘉兴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村,分别给予村级组织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嘉兴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给予村级组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电子商务培训。对我市取得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公益性电子商务教育培训,给予主办方单次最高3万元的补助。同一培训机构每年补助最高6万元。对于我市企业通过社会培训机构,为其员工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补助最高1万元。(具体补助条款在细则中明确)

14.支持电子商务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我市大专院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与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实践基地签订合作协议,其在校学生参加电子商务实践性培训的,给予实践基地每年人均1500元补助,单个实践基地最高补助5万元。(具体要求及条款在细则中明确)

15.对我市独立注册的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建电商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提升商贸业发展

16.鼓励连锁经营。国内外知名连锁品牌落户我市,且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地方贡献部分达到50万元的,给予企业连续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50%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注册在我市,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直营门店达到10个以上(含)的连锁企业,经营期满1年,经认定,给予每个门店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8000万元、1.2亿元、1.6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嘉兴老字号”以上称号的本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年度净增直营门店3个以上(含),经认定,给予每个新开门店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对获得由政府机构评定的餐饮业名师(名厨)、名店,获得省级及以上、嘉兴市级,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对开发数字化智能营销系统并能准确统计入驻商户经营业绩的大型商超、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经营主体,给予其实际投资额3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或统一反映销售数据的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家宴中心和特色街区,年销售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5亿元(其中专业市场须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经认定,分别给予运管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培育高质量服务业企业

19.对首次列入平湖市“兴平工程”的规(限)上服务业企业,以其前三年企业平均地方贡献为基数,相比增长20%以上部分,给予当年8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20.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物流运输、科技服务、批零贸易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对分离出的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其中批零贸易类企业须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上述企业,从次年起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5%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最高3年。

21.对服务业企业首次纳统或提升发展的,具体政策如下:

(1)对首次列入规(限)上服务业统计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升限上当年度企业地方贡献为基数,给予两年内超基数部分80%的奖励。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年增速分别达到10%、20%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当年度企业地方贡献50%、80%的奖励。

(3)对首次纳统的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以及商务服务业企业,以升规上当年度企业地方贡献为基数,给予三年内超基数部分80%的奖励。对库内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幅分别达到10%、20%、30%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第二年地方贡献部分50%、60%、80%的奖励。

七、鼓励平台经济发展

22.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现有物流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经认定,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3.新建或已建实施改造提升的我市服装、箱包等行业性电商交易平台,年网络交易额超5000万元的,给予运营主体设备、技术投资额10%、最高30万元的补助(调整)。对注册在我市、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年交易额突破3000万元(含)且平台营收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网络类零售平台,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4.对服务业企业在科技、物流、信息、商务、金融等领域新增投资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新购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竣工验收后给予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25.鼓励举办以拉动消费或与我市重点产业紧密结合的政府鼓励引导类展销会、专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对活动组织者给予实际支出额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物业服务提质创优

26.对所服务项目获国家、省、嘉兴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所服务项目获得“浙江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所服务项目获得“嘉兴市市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27.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纳税的物业服务法人单位,在年度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中获得AAA、AA、A的,给予当年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8.对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纳税的物业服务法人单位实施年度星级评定,一星级奖励3万元、二星级奖励8万元、三星级奖励15万元(具体星级评定办法由建设局制定,评定办法中需明确年度评选名额,设置管理面积、营业额等指标门槛)。

九、鼓励服务业品牌创建

29.新评定的国家、省、嘉兴市级特色商业街,分别给予街区运管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省知名商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嘉兴老字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平湖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或组织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参与制定上述标准的分别补助8万元(参与前五的补助8万元、非前五的补助5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给予主导单位15万元、参与单位3万元的补助。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品牌产品的,奖励补助一次。

30.新评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给予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0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10万元、一星级5万元的奖励。新评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保留)获评省放心肉菜超市并通过年度跟踪评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附则

31.本意见奖补的各类企业均要求在平湖注册独立法人单位。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科技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和批发业;楼宇经济条款要求纳入嘉兴市楼宇信息管理系统,不包括裙楼等商业面积,鼓励类业态包括生产性服务业、数字经济、电子商务三大类。会展经济、品牌创建、当年注册升规(限)上项目不与地方贡献挂钩。政策中涉及税收分成的,按现行的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32.除本意见列举外,对其他业态新、带动强、贡献大的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进行扶持。凡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意见的企业(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创建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又被摘牌的企业(个人),自被摘牌之年起三年内不再具有享受所有优惠政策资格。

33.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的,或者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但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项目尚未享受本级优惠政策的,可按上级要求给予一定的配套补助;除列举外,同一项目晋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按年限补助的,按更高年限减已享受年限补助。

34.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之日起试行。本意见出台后,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8〕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发〔2017〕98号)同时废止。《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18〕87号)、《加快平湖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平政发〔2018〕120号)文件继续执行。



征集结果公示

关于《关于加快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24日,我单位将《关于加快平湖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草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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