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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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平政发〔2008〕80号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平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负责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初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初审意见,并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定。确定可以公开的,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后予以公开。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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